驾照考试作弊 教练被依法判刑三年

内容摘要: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龙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中国黔西南讯 (通讯员 姜仕杰)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龙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2019年8月2日,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对周某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2018年以来,周某龙通过网上自购作弊器材,利用其驾校教练的身份,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以3000-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为报酬,为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作弊,非法谋取利益22500元。

20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龙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8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龙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同时,黔西南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该案中涉及考试作弊的考生付某某处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处以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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