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訴西青區張家窩鎮XX村村務公開案

王某某訴西青區張家窩鎮XX村村務公開案

【裁判要旨】村務公開制度是保障村民對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事項的知情權,只有村民才有權請求相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法定職責。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無權要求村務公開。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天津第一中院起訴稱:

原告為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村民,有權知悉村務實施情況,且村民委員會對村小城鎮建設中的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及補償、小城鎮房屋分配等與之相關的全部村務內容關乎原告切身利益。

原告於2017年4月20日向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申請書,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於2017年4月21日簽收申請事項卻未予答覆。

原告又於2017年4月27日向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人民政府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申請書,申請責令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上述申請事項。

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人民政府於2017年6月22日向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下達《責令履職通知書》(2017-009)要求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答覆相應村務公開申請。

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於2017年8月22日作出《村務公開答覆書》,以原告為非農業戶口,非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答覆原告無權要求村務公開。

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於2018年3月8日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監督審查申請書》,經查詢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11日簽收,被告卻未對原告作出任何答覆。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西青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村民委員會對村小城鎮建設中的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及補償、小城鎮房屋分配等與之相關的全部村務內容公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行初199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王某某對西青區政府的起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行終262號行政裁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上訴。王某某不服天津高院裁定,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王某某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稱,其戶籍發生變化只是因為戶口管理需要。王某某祖祖輩輩都生活在張家窩鎮××村,有權要求村務公開。

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判令西青區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西青區張家窩鎮××村委會依法公開。

王某某訴西青區張家窩鎮XX村村務公開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7171號行政裁定認為: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的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也就是說,村務公開制度是保障村民對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事項的知情權,只有村民才有權請求相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法定職責。

本案中,西青區張家窩鎮××村委會於2017年8月22日對王某某作出的《村務公開答覆書》明確載明,王某某為非農業戶籍,不是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要求村務公開。王某某向西青區政府郵寄《監督審查申請書》,要求“村委會公開申請人所申請村務信息並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請求確認並追究鎮政府履職不力、懶政的法律責任”。王某某提出的監督申請是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所提出,但是如前所述,王某某

不具備其要求村務公開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故其申請事項缺乏實體法上的依據。西青區政府是否對王某某的申請作出答覆,均不會對王某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王某某要求西青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但其訴請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一審裁定駁回王某某的起訴,處理結果並無不當。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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