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夫债妻偿?中站法院法官说NO!

【以案普法】夫债妻偿?中站法院法官说NO!

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夫债妻偿”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说法一定正确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以案普法】夫债妻偿?中站法院法官说NO!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2016年4月19日,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以做大货车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程某争借款4万元,并向程某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3分。之后,三人陆陆续续偿还利息至2018年5月19日。后程某争因急需用款,遂向三人索要欠款,三人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程某争遂诉至法院,起诉程某加及其妻琚某瑞、常某金及其妻孙某、琚某瑞及其妻常某,请求判令六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向程某争借款4万元,利息偿还至2018年5月19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予确认。然而程某争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案借款用途与被告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且其妻子对借款事实均表示不知情。程某争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中站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由程某加、常某金、琚某佳三人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人的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夫债妻偿”的说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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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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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怡静 程 萌

审核: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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