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偷稅漏稅處罰標準

是明知自己有納稅義務卻故意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納稅責任的犯罪行為,漏稅是納稅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瞭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等過失,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漏稅會嚴重影響國計民生,那麼,2018年對

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偷稅罪的處罰標準

2018年偷稅漏稅處罰標準

偷稅罪的刑法處罰標準:

一、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二)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三)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四)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偷稅與漏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上很相似,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偷稅罪是一種,其主觀惡性大,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漏稅在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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