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会同两机关进一步落实办理食品类案件证据标准

来源: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夯实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食品药品案件的证据标准,规范案件程序,提高“案件比”,2020年4月16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局食品科、法制科、食品监察大队负责人、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侦查员,在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局具体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证据规格不一致等问题。通过对涉嫌犯罪的“个案”进行充分研讨,重在解决办理“类案”过程中证据采集、鉴定意见审查标准、行政案卷采信等具体问题。


【基层动态】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会同两机关进一步落实办理食品类案件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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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会议,强化了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证据收集意识,补强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中易出现问题的短板,建立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无缝衔接的良好开端,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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