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槍囤子彈?還是先來了解加拿大自衛的一些基本常識吧!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截至發表這篇文章的時候,加拿大已經確診4000餘例,美國也在川普大爺的領導下成功反超中國,85377例確診,勇奪世界第一。


同中國一樣,北美人民也在預感到要封城、封省之前,瘋狂囤貨。但除了米麵糧油衛生紙之外,比國內還要多囤積一類東西,就是槍和子彈。美國過去的經驗表明,大災之後必有大亂,每次調動國民警衛隊入駐災區,主要任務都是維持治安而不是像國內一樣救災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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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作為美國的鄰居,並沒有經歷過較大的動亂,但是可能同樣出於對小政府執行力骨子裡的不信任,從上週開始,加拿大人也像南面的鄰居一樣開始瘋狂囤積槍械彈藥。加拿大境內的槍店幾乎都擠滿了人。在大部分備貨比較全的槍店,排隊和店員說上話都要等半小時。平均周銷售量均較平時依舊暴增了2-5倍。


相對於積極囤“貨”的本地人,我們華人相對應的銷售並沒有等比的增長,很多朋友來到店裡,首先不確定能不能買槍自衛,另外對買什麼槍、彈也完全沒有概念。二師兄每天在店裡,幾乎一直在同時接待不少於兩三撥客人,也基本沒時間夠給大多數華人朋友詳細的解惑,所以今天抽空寫這篇文章,普及一下我所瞭解的加拿大自衛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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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合法自衛?


首先,作為加拿大居民,每個人在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受到或將要受到傷害的時候,都可以用適當的武力進行我防衛以保護自己。這一點在加拿大刑法第34以及35條有詳細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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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自衛首先需要有足夠的證據相信對方要傷害自己,其次,自衛使用武力是為了保證自己不受傷害,最後,自衛使用的武力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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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什麼樣的武力才是“reasonable”合理的,解釋散落於法律條款中,可能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和法官才能界量。而且這種界定也並未不像擁有“城堡法”的美國那樣,非黑即白。在加拿大這種界量更像是處在一種灰色地帶,需要根據廣泛以及特定的情況來考量。


對於大多數朋友擔心的,被犯罪分子Break In後實施搶劫和侵犯的情況,如果是凌晨兩點三個壯漢撞破你家前門蜂擁而入,你可以合法使用任何手段進行自我防衛,包括殺死對方以達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安全的目的。2012年阿爾伯塔的一個農場主家裡半夜闖進來兩名匪徒,農場主奮起反擊,用刀致兩名匪徒一死一重傷。而農場主甚至都沒有被刑拘起訴,直接Free-to-Go。


類似的情況,如果是鄰居家的12歲小孩,下午放學後,闖入你家後院玩,那麼如果你也使用同樣的手段,基本是要被控罪沒跑的。


關於持槍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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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瞭解了合法自衛的條件,再來說一下持槍自衛的情況。需要我們明白的是,刑法中所陳述的自衛的權力並不凌駕於其他任何的法律。所以如果你需要用槍械自衛的時候,約束你的就不僅是加拿大刑法同時還有

加拿大槍械管理法等。考量標準的因素也往往超出了普通自衛時,致犯罪分子死亡及嚴重人身傷害的範疇。通常如果你使用槍械合理合法自衛後,即便依據刑法滿足自衛條件,警方以及檢察官通常也會根據槍支管理法案對你就槍支儲存和不當使用提起控訴。


一個例子就是是著名的Ian Thomson案,Thomson所在的房子被四名襲擊者使用燃燒瓶攻擊,湯姆森作為槍械教官,迅速衝向保險櫃,取出槍械,向四名犯罪分子頭上鳴槍示警。犯罪分子落荒而逃,但湯姆森依舊被聞訊趕來的警方迅速控告不當儲存槍械以及將槍械指向其他其他人(unsafe storage of a firearm & pointing a firearm)。但很快他們就因證據不足放棄了有關指控(pointing a firearm刑期通常為數月至五年),湯普森也得以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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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例子則更有趣,加拿大73歲的前外交官Phillip Foster於2010年在家中被其女兒喝醉的前男友上門襲擊,在搏鬥時,Foster掏出了一把.22LR口徑的左輪手槍並擊中了襲擊者的腿,令襲擊者落荒而逃。這理論上是一個教科書般的自衛案例。但是問題出在Foster的手槍並沒有在加拿大註冊,他在40年前外交使團服役時購買了這支槍並將其帶回加拿大,但一直沒有進行註冊。這導致他不得不承認了assault with a weapon這項罪名,並被判在家軟禁9個月。於此同時,檢方同意不起訴他關於非法持有限制級武器這一罪名,該罪名通常刑期也為五年監禁。


警方立場

加拿大警方在涉及槍械自衛的案例時的態度一直很值得商榷,在RCMP給出的官方答覆中,警方不希望受害人直接與犯罪分子直接衝突,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撥打911,而且警方也會優先處理此類危及到人身安全的報警。但是,在收到傷害甚至死亡威脅的時候,打911然後期盼警察能夠“優先”處理是否是最好的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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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一名手無寸鐵的名叫Brenda的女性報警求助,因為她喝醉的前男友闖入她的家。但是警方回覆因為該男子與她同住,所以警方無法將他拒之門外,最終,Brenda被該男子用刀刺了七次不治身亡。


確實有某些情況,普通民眾要麼使用了致命的力量來保護自己的生命,要麼就是死了。 要求民眾在緊急情況下撥打911並不能夠保障《加拿大權力與自由憲章》中申明保護和保障的生命,自由以及安全。不管RCMP處於何種考量對於合法使用槍械自衛的告誡以及刻意刁難阻撓,其行為本質上來說是違憲的。保護保障生命安全,顧名思義,是既不能要求一個人承擔死亡或受傷的危險,也不能要求一個人接受一種結果不確定的無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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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多提一句,加拿大警察不承擔保護個人免受犯罪攻擊的法律責任。這也超出了本文探討的範疇。但有意思的是,美國很多警察局長建議民眾拿起槍並學會用槍械保護自己,以防在警察到來前發生意外。但加拿大警方則永遠強調撥打911並等待警察到來。


最後,自衛和過度自衛(Vigilantism)的界定也同樣是進行自我防衛時需要考慮的,通常合理的自衛僅限於對方的侵犯停止之時。通俗來講,就是當入侵者已經被你上膛的聲音嚇跑時,就不要追出去補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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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希望各位朋友能對加拿大自我防衛有一些瞭解,當然加拿大絕大多數的入室盜竊均為圖財而已,但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希望大家能夠保持頭腦冷靜不要慫,即便在扣動扳機的那一瞬間,可能會有持續數年的官司和警方的糾纏,但依舊不要把自己生死的選擇權交到其他人的手中。


引用本地人的一句話:I'd rather be judged by 12 than carried by 6。就是說寧可上庭被12人的陪審團審判,也不要被6個人抬著棺材去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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