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發生交通事故後 車輛停運損失誰負擔?

唐師傅駕駛出租車與劉女士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兩人的車輛均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女士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唐師傅負次要責任。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期間,扣押了雙方車輛十餘天,之後兩人將車輛送去維修,出租車維修近一個月。出租車公司向劉女士主張賠償事故發生後至維修結束期間的停運損失。劉女士認為自己的車輛也在維修,並已經賠償了出租車維修費用,於是拒絕賠償。

聶律師認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據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依照法律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停運期間所導致的合理營運損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的。

交警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所以唐師傅的車輛被交警隊扣押屬於交警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因此,出租車被交警隊扣押期間的停運損失,劉女士可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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