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牡丹检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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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厉打击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2017年以来共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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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4月份以来,在淘宝网低价购买假冒的金士顿品牌内存条并销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成武县等县区的电脑维修门市,销售额达8万余元。该案2017年8月3日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执行1年。

案例二

被告人成某、成某甲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46.7吨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并将其中10吨销售,涉案白砂糖价值人民币243203元。该案2018年3月5日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5日判决被告人成某、成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执行1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该案2019年1月25日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案例四

2018年11月,被告人岳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假冒商标的“强生婴儿牛奶营养霜”等洗化产品,在其所经营的门市内予以销售,上述商品涉案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该案2019年10月16日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侵犯商标权案件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关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团体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从正规渠道以市场价格购买使用,重视查验商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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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何瑞

编辑:晁婕

统筹:张威

审核:晁磊

出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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