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漢超是條“漢子”

知名國足隊員、恆大球員于漢超,最近因變造機動車號牌(把號牌中的字母“E”變造為“F”)被廣州交警處罰:罰款5000元,拘留15日,扣12分。事件起因據說是被“粉絲”拍到在大庭廣眾之下變造機動車號牌,然後視頻流傳網上,然後交警介入調查。據說于漢超對視頻內容予以承認,交警遂作出處罰。從視頻流傳到交警處罰,全過程很快,估計就是12小時內。

恆大也很快作出處罰決定,將於漢超開除,開除的理由是違反了俱樂部的“三九隊規”。筆者遍查隊規,發現夠得上處罰理由的是“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這麼一條了。看完這一條,我為恆大開除于漢超感到絲絲擔憂,恆大在展現自己鐵血治軍一面的同時,可能違反了勞動法。

雖然球員與俱樂部的關係有爭議,但我傾向認為于漢超跟恆大俱樂部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法律,勞動者犯罪是用人單位可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因此,恆大隊規“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目前,于漢超是被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由法院作出),法律沒規定員工被行政處罰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恆大依據它的這一條隊規開除于漢超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但當然了,恆大或許可能會說,我的這個“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其實在“違法”和“犯罪”中間是有個“逗號”的,也就是應該理解為:“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這樣,于漢超有變造號牌的違法行為,我恆大也是可以開除的。

我只能說,這個爭(jiao)辯也是站不住腳的,具體理由我就不展開了。隊規是單位的規章制度,且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是要經過民主程序的,如果恆大這個隊規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法律上,也不能拿來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用人單位因此吃虧的案例,也太多了。

應該說,恆大和恆大老闆許家印是個很正面的企業和企業家,但在開除于漢超這個事情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但當然了,恆大依據“三九隊規”開除,這個理由法律上雖站不住腳,但如果恆大還有其他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了員工被行政處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開除于漢超也是大概率沒問題的。

最後聊聊于漢超。我只能說于漢超是條“漢子”,對得起名字中的“漢”字。在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之下變造號牌,做事可謂“不遮不掩、光明磊落”,是條“漢子”。其他就沒什麼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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