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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淨軒認為,要想判斷是否為虛開,應該從庫存商品的變化來進行斷定。
現在還有好多企業是在稅務代理上記賬報稅,其中就包括給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代理上的會計,更難辨別經濟業務的真偽,一般的情況下都是企業要求開,就按照企業的要求開具。
對於在單位任職的會計,開票是否屬於虛開,單純從三流是否一致並不能判斷出來。相反,虛開的發票,在三流上反而做的比較好。比如合同流,在計劃開票前,肯定會簽訂一份形式上的購銷合同,而且還會按照合同的規定,提前向公司支付定金。
所以,從合同流和資金流無法斷定是否屬於虛開,發票流是會計能接觸到的,而且現在金稅三期之嚴格,想在發票上作假,是不可能的,發票都是真的,那麼關鍵就是是否兩個企業之間存在真實的經濟業務。
如果單位有倉庫,從自身來說,發票上的商品是否在本單位有購進入庫,和銷售出庫的手續,從下游客戶來說,是否提供了貨物簽收單,或者兩者之間是否有運輸單位和運輸單位提供的運輸發票,都是交易是否是真實發生的證明。
當然,還有一種商貿企業,賺的是差價,有些業務不入倉庫,直接從購進單位發往銷售單位了,這種情況是很難辨別業務的真偽的。會計在業務過程中,來不見貨,走也不見貨,所以即便是虛開的業務也無從辨別真偽。
這種情況有點無奈,同時稅務部門對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嚴格管控也能說明這個問題。總之,記住一點,在真實業務基礎上開具的發票不是虛開,當然,如果發票開具內同和實際交易不一致也是虛開,比如在金額,品名,型號上存在較大差異的,也是跟實際交易不一致的。
簡淨軒語
如何判斷老闆的指令是否為虛開,提供以下幾點,供參考:
一、如果開具的是實物
1、銷售合同
公司是否有與客戶的銷售合同。銷售合同對開票和收款是否有約定,是先開票還是先收款。
2、看庫存
公司的庫存是否有這個實物(數量、名稱、型號、規格應當一致),如果有是否滿足銷售的各種需求。
3、看採購合同
如果公司庫存沒有這個實物,看公司是否有該實務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即使沒有合同,那公司是否在進行相關的採購動作。
4、看出庫
開票涉及的實物是否已出庫或物流發貨。
5、看是否三流一致
這個三流大家都知道,指合同流、貨物流和資金流,三流一致基本判斷不是虛開了。
金三系統,特別是實物的採購銷售,從產品出廠就開始監控了,一直到最後的消費者手中,實物的虛開很容易被系統預警或鎖定,個人認為這種實物的虛開很少了吧。
可能有一個漏洞,就是個人去稅局或郵局代開的時候,只需提供身份證、協議等相關資料即可,稅局或郵局很少去實質上查看個人是否有此採購,是否有庫存。
如果開具的勞務或服務
一、應稅勞務
這個一般和加工、修理、修配有關,要結合加工的實物、工單、料單、合同來看,如果沒有這個加工的實物,很大可能是虛開。
二、應稅服務
這個是虛開最氾濫、最集中、也最容易。
應稅服務,很難有與實物一樣有上游,有庫存,也不和勞務一樣有加工的對象,很容易包裝。
比如三流一致,協議/合同流、資金流、票據流,在這種情況下虛開,即使三流一致外人也判斷不出來;再加上信息流和服務流,5流一致,也能包裝出來。
在應稅服務上判斷是否為虛開,要看業務的全流程,看業務的實質,作為財務人員來講,這個全業務流程是不難了解的。瞭解後,很容易判斷是否為虛開。
只要業務是真實的,即使不具備三流一致或5流一致,也不能判斷為虛開。這個基礎,財務人員是有能力判斷的。至於聽老闆的開發票,還是根據真實業務開票,那就看具體的財務人員了。
東嶺財經
老闆讓會計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如何確定是否虛開。一個簡單的判斷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是否“四流合一”,即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四流合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的解讀: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指的是貨物流或勞務流,也就是購買方收到了銷貨方提供的貨物。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指的是資金流,銷貨方收到了購貨方支付的價款或取得了銷售貨款的證據,即收款的權利。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指的是票流,即銷貨方為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銷貨方與購貨方簽訂了《購銷合同》,且合同中約定的業務內容是真實的。
當企業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勞務時,同時滿足銷貨方(提供勞務方)、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方、貨款或勞務的收款方為同一主體,即滿足了合同流、貨物流(勞務流)、資金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經濟業務,則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判斷是否虛開發票的關鍵是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同時滿足
合同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的“四流合一”。但在業務實際發生時,也會存在“四流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就需要企業在具體操作時在合同中做好約定,避免出現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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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