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期間考取消防工作資質證書,公司強制員工簽訂合同,五年後才能領取,合理合法嗎?

Z鎮魂街


需要視權利義務的來源判斷,單位有經濟付出則合法,單位沒有付出則不合法。

公司為什麼這樣做?

  • 公司做的目的有二個,競業限制、服務期限。現分述如下:

競業限制條款

  • 競業限制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不正當競爭。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法律規定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經濟補償的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限協議

  • 服務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必須服務的期間。勞動關係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通過服務期限協議,進行人力資源的合理調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並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依法約定的服務期協議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應依約履行,不得違反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否則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由於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而迫使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形下辭職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也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服務期未滿的勞動者是在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錯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1. 基於競業限制簽訂了合同,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可能合法;
  2. 基於服務期限簽訂了合同,用人單位為考證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能合法;
  3. 僅簽訂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或者未提供培訓費用,可能不合法。

法律新視點


你覺得不合法就不要簽字了,考試也不要去了~都是有選擇的權利的嘛!


用戶5608534003799


人家給你出的費用你還想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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