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保的維權,分為幾種情況:1.社保基數的維權,即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2.公司未給繳納社保的維權,是有時效限制的,2年。但是也分幾種情況。下面為您具體分析。
一、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員工辦理繳納社保的手續,繳納保險。
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能以現金的形式發放補貼,也不能逼迫勞動者簽訂個人自願放棄投保的說明,即便是用人單位採取了以上形式的,也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勞動者投訴的,單位就得給勞動者補齊。
二、應繳未繳社保,如何維權
社保應繳未繳,屬於勞動糾紛,不是民事糾紛,不歸法院管,所以不能去法院起訴。也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也不管,應該去社保局的社保稽核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1.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
法律規定,社保繳納基數應以職工應發工資為基數來繳納的,如果公司低於工資基數來繳納社保,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比如工資是4000元,公司按社平工資的60%來繳納,即按最低基數來繳納,低於4000元的,應補足差額。
這種情況沒有時效限制,隨時可以要求補足。通過去社保稽核部門投訴,要求補足。
2.公司未給職工交保險的
入職一個公司,從未交過保險。有監察時效2年。但是分這幾種情況
01.如果你在這個單位一直幹,沒離職,幹了10年了,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補足。
02.在一個單位幹了十年,前八年沒交,後兩年交了,就沒法投訴。如果前九年沒交,後一年交了,可以投訴。
03.如果在一個單位離職了,超過兩年了,沒法投訴
04. 退休的人員,不受理。(青島這邊是這種情況)
三、應攜帶哪些材料?
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打卡記錄,工作牌,工作服,或者同事的證人證言都可以。
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符合條件,用人單位都是需要給勞動者補交社保的。並且補交社保產生的滯納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也是需要由單位來承擔的。
寫在最後的話
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
社保基數問題找社保稽核部門。
社保未繳納問題,找勞動監察。
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符合條件,就可以通過以上幾種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