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經營制度:演變歷程、問題聚焦與變革取向

文/鄭淋議(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博士生)

一、引言

農業經營制度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制度,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是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並在此基礎上“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可以說,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農業正式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來,這項基本經營制度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創造了中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輝煌成就。然而,集體化時期糧食短缺的歷史記憶尚未完全褪去,“誰來養活中國”的世紀之問仍然牽動著國人的神經。

儘管中國政府一直也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問題,糧食產量已經實現“十二連增”,糧食總產量從1978年的3.05億噸增長到2017的6.18億噸,但不容忽視的是,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中國農業生產經營正面臨嚴峻的挑戰。一方面,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用地需求不斷擠壓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家庭承包制度客觀形成的小規模分散經營問題也並未有根本改觀,耕地面積萎縮和配置效率低下仍然制約著農業生產面積的擴大;另一方面,伴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種植“非糧化”和經營“非農化”等問題愈加凸顯,“誰來種地”和“怎麼種地”等問題又束縛著農業生產經營的轉型。這表明,隨著城鄉格局的轉變以及分工分業的變化,現階段的農業經營制度也有必要進行相應的改革。不過,改革路徑的選擇是歷史在起作用,如果我們不知道自己是如何過來的,就不知道今後前進的方向。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週年,正所謂“羅馬不是一日建成的”,事實上,改革開放40年以來的諸多成就也是建立新中國成立前30年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之上。在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作用下,改革開放時期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業經營制度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新中國成立初期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和集體化時期以集體經營為核心的農業經營制度的制度遺產。鑑於此,本文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經營制度的歷次變遷,問診當下農業經營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而提出未來農業經營制度變革的基本取向,以期為深化農業經營制度改革提供參考。

二、文獻綜述

農業經營制度因農業的基礎性地位而顯得格外重要,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話題,現有研究主要聚焦於改革開放以來宏觀層面的經營體制、中觀層面的經營體系和微觀層面的經營主體三個方面。杜志雄和王新志認為,中國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與此不同,有學者認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並非中國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而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同於農業基本經營制度,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包括農村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農民長期承包權制度以及農業經營制度。可能是由於農村經營制度與農村土地制度聯繫緊密的緣故,既有學者直接將農村土地制度視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有學者直接將農村土地制度稱為農地經營制度,經營制度和土地制度混合使用的情況時有存在。除經營體制之外,與農業經營制度緊密聯繫的,還有經營體系和經營主體,學者們對此也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陳錫文指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對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具有重要意義,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既要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又要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經營體系本質上是包含現代農業產業體系、主體體系和制度體系等在內的集合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整個體系的核心元素,主要包括農業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三類主體。不過,也有學者指出家庭農場也應包含在內,還有學者認為社會化服務組織也屬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綜合上述研究可以發現,首先,不少學者對於農業經營制度的概念認知存在偏差,既有將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混為農業基本經營制度,也有將農村土地制度視為農業經營制度或農地經營制度的情況。事實上,在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規定以及借鑑系列中央政策文件的相關論述基礎上,不難看出,國內並無農業基本經營制度的概念,更為準確的表述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其次,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主要包含農村土地制度和農業經營制度兩個層面,農業經營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雖略有交集但各有側重,兩者不能混淆,土地問題主要體現為地權配置和土地利用問題,而農業經營問題主要表徵為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經營活動問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本質上是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改革的制度成果,這或許是當前學術界較多關注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而鮮有學者研究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業經營制度歷史演變的重要原因;最後,現有學術成果較多地探討如何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如何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事實上,長期廣泛存在的小農戶也是農業生產頗為重要的經營主體,如何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屬於當前乃至未來農業經營制度變革的重要任務。

三、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業經營制度變遷

縱觀我國農業經營制度的演變歷程,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背景、農村土地制度以及農業發展目標等,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業經營制度大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見圖一)。第一階段:1950-1955年,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合作經營階段。第二階段:1956-1978年,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經營階段。第三階段:1979-2012年,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雙層經營階段。第四階段:2013年至今,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階段。

中國農業經營制度:演變歷程、問題聚焦與變革取向

圖1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業經營制度變遷

(一)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合作經營(1950-1955)

1949年新中國成立,一切百廢待興,如何鞏固新興政權的穩定以及加快國民經濟的恢復是當時最為重要的歷史任務。1950年中央頒佈《土地改革法》,宣佈著手進行第一次全國大規模大範圍的土地改革,“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使得農地產權開始從地主所有向農戶所有轉變[17],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克服當時家庭經營存在的生產資料不足、經營不善等缺陷,從1951年開始,中央鼓勵農戶在堅持自願的前提下開展合作經營。在1951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中,合作經營的形式主要分為簡單的勞動互助、常年互助組和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1953年正式出臺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中,再次強調“發展農業合作化,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根據農民自願這一個根本的原則,絕對不能夠用剝奪的手段去把農民的生產資料公有化”。為把農民引導到互助合作的軌道上來,並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18],中共中央於1955年發佈《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擴大)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在將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分為初級階段和高級階段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合作社逐步引導農民過渡到更高層次的社會主義。可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戶擁有農地經營的完整產權,合作經營也以農民自願為前提,因此,這個階段的農業經營制度大致可以歸結為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合作經營制度。

(二)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經營(1956-1978)

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中央宣佈進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完成工業化原始資本積累,實施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當年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再次強調了高級社的社會主義性質,並宣稱要“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從1955年到1956年,全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數量迅速增加,加入高級社的農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62.6%[19],截至1957年底,除部分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少數民族地區之外,全國個體農戶的比例只剩3%[20]。短時間的高工作效率促成了中央領導人的誤判,1958年《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下達之後,全國迅速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大多數高級社迅速升級為人民公社。不過,過激過猛的人民公社化運動被指出存在生產經營單位過大的問題,中央隨即在1962年公佈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條”),正式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文件指出“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人民公社“六十條”使得農業集體經營得到進一步加強,直到1978年農村改革啟動之前,這套“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也保持高度穩定。可見,在集體化時期,無論是合作化後期的高級社運動,還是人民公社化運動,強制性的行政命令均侵蝕了農戶的經營自主權,農業生產經營已從家庭單位動態調整為高級社或生產隊等集體單位,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合作經營已經迅速轉換為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經營。

(三)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雙層經營(1979-2012)

事實上,發軔於1978年的改革開放並未打開農業經營制度改革的閥門,農業經營制度變革是在意識形態與實踐探索的現實張力中逐漸拉開。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和《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等仍明文規定,“人民公社要繼續穩定地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幹”。改革的小突破發生在1979年,當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不許分田單幹,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這為後續更大強度的改革拉開了序幕。1980年公開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進一步強調,“對於包產到戶應當區別不同地區、不同社隊、採取不同方針”。1982年第一個中央一號文件肯定了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的合法性,強調它們“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只要群眾不要求改變,就不要變動”。同時,文件也指出,群眾之所以歡迎包乾到戶是因為“聯產承包制的運用,可以恰當地協調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並使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者自主經營兩個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這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精神的濫觴。1983年出臺的《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正式宣告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終結,同年通過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再次肯定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的合理性,與之相關的聯產承包制被認為“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1991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把這一制度正式表述為“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更加準確地表述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1999年修正《憲法》時,中央正式採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表述,並將其上升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高度。可見,改革開放以來逐漸確立的農業經營制度,在農地集體所有的框架下重新確立了家庭經營的合法地位,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雙層經營制度由此形成。

(四)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2013-至今)

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土地要素集聚,人口流動加速,城鄉轉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人們對農產品的消費需求也向安全、健康、豐富、多元轉變,這對農業經營制度變革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圍繞現代農業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優越性,著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並通過“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而且還強調要“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這不僅是新世紀以來第一次明確提出要發揮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優越性”問題[21],而且還首次從政策層面鼓勵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參與農業生產經營,這表明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初具雛形。同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再次強調了要“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在接下來的數年之中,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均強調了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扶持發展多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尤其值得說明的是,2017年中共十九大進一步強調,在完善農業經營制度的過程中,要努力“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是中央強調“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的具體化,這也表明對於現階段農業經營制度的建設而言,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同等重要。可見,在新的歷史時期,伴隨著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推進,家庭農場和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始湧現,農業經營主體逐漸從單一的小農家庭經營走向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多元經營轉變,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制度逐漸成型。

四、現階段農業經營制度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現階段農業經營制度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雙層經營制度開始顯現出一些階段性弊端,已經阻礙了農業農村經濟的深度發展;另一方面,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難以適應新時代農業農村現代化的發展要求。

(一)家庭經營基礎上的統分雙層經營制度弊端凸顯

(1)雙層經營,分得太散,農業規模經營發展受限

20世紀80年代初,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改革客觀上塑造了數以億計的小農戶生產經營格局[22],“大國小農”再次成為中國國情之一。1953年統計數據顯示,新中國初期有耕地16. 3億畝,小農戶1億左右,平均每個農戶擁有耕地面積為16. 3畝。相比而言,根據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數據,截止199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9.5億畝,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小農戶約為2.1億戶,戶均耕地面積為9.3畝;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20年之後農業高度分散化的經營格局仍未有明顯改觀,截至2017年,全國耕地面積為20.2億畝,小農戶約2億戶,家庭戶均擁有耕地10.1畝。可見,歷經農業經營制度改革之後,農戶的數量增加1億左右,而戶均耕地面積減少了近7畝,農戶分散經營的程度更加惡化,嚴重阻礙了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從土地流轉的公開資料來看,目前全國土地流轉面積佔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在37%左右(見圖2),約63%左右的耕地仍然由2億左右的小農戶經營,而且近年來土地流轉率的增速逐漸放緩,如果沒有農業經營制度的改革或農村土地制度的調整,小農戶分散化經營的格局還可能長期存在,農業經營的規模化程度也難以提高。

中國農業經營制度:演變歷程、問題聚焦與變革取向

圖2 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率:2007-2017

(2)雙層經營,統得不夠,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缺位

事實上,現階段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僅在“分”的層面存在部分弊端,在“統”的作用上也發揮有限。對於集體經濟組織而言,在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全面完成後,“三提五統”的取消客觀上導致了不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轉陷入困難。根據農業農村部的統計,截至2016年底,在統計的55.9萬個村中,經營收益不足5萬元的村達41.9萬個,佔村莊總數的四分之三。而且,全國集體資產收益總額的區域差異非常大,東部地區村均集體資產總額1027.6萬元,中部地區村均271.4萬元,西部地區村均175萬元,在西部地區個別省份村級集體經濟薄弱的“空殼村”的比例甚至高達80%左右[1]。具體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截至2017年底,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賬面負債總額達1.38萬億元,村均245.8萬元,比2016年增長9.5%,村均資產負債率40.3%。從負債構成看,短期應付款項佔75%,為負債主要形式;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及應付款合計佔22.5%,村均55.2萬元;計提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合計佔1.4%,村均3.6萬元[2]。可見,在實施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之後,伴隨著農業生產經營職能的退出和農村相關稅費的取消,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政狀況也在不斷惡化,這表明現階段本該由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也缺乏相應的資金支持與此同時,對於農民合作社而言,作為政府大力扶持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也受到不少質疑,現階段中國並不存在真正的農民合作社,中國絕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有“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的本質規定[23],合作社的服務輻射也大打折扣。

(3)家庭經營,“誰來種地”,農業勞動力結構性不足

伴隨著工業化與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向城市轉移,不少地方已經出現農村空心化、農業勞動力老齡化、女性化和低學歷化等現象,農村勞動力結構性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據國家統計局2017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統計,2017年農民工總量達到28652萬人,比上年增加481萬人,增長1.7%。在全部農民工中,男性佔65.6%,女性佔34.4%。從年齡結構看,40歲及以下農民工所佔比重為52.4%,50歲以上農民工所佔比重為21.3%,1980年及以後出生的新生代農民工逐漸成為農民工主體,佔全國農民工總量的50.5%。在所有農民工中,未上過學的佔1%,小學文化程度佔13%,初中文化程度佔58.6%,高中文化程度佔17.1%,大專及以上佔10.3%。這表明大部分農村青壯年男性勞動力正逐步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務農勞動力質量進一步下降。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也顯示,截止2016年,全國農業勞動力31422萬人,其中女性14927萬人。在全部農業勞動力中,年齡35歲及以下的6023萬人,僅佔農業勞動力人數的19.2%,而年齡在36至54歲之間的14848萬人,年齡55歲及以上的10551萬人,分別佔47.3%和33.6%。從受教育程度來看,擁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的農業勞動力僅佔8.3%,而大部分農業生產經營者文化程度依然處於較低水平。從表1的對比來看,男性農業勞動力的數量已經低於男性農民工,農業勞動力初中及以下的比例也遠高於農民工,農業勞動力的結構性矛盾已經成為制約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因素。

表1 2017年農業勞動力和農民工的結構性差異(單位:萬人,%)















農業勞動力

農民工

性別

數量

比重

性別

數量

比重

16495

52.5

18796

65.6

14927

47.5

9856

34.4

文化程度

數量

比重

文化程度

數量

比重

未上過學

2011

6.4

未上過學

372

1.3

小學

11626

37.0

小學

4584

16.0

初中

15208

48.4

初中

16761

58.5

高中或中專

2231

7.1

高中或中專

4814

16.8

大專及以上

377

1.2

大專及以上

2120

7.4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國家統計局,2017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注:由於兩份報告在年齡構成方面統計口徑不一致,這裡便沒有列出。

(二)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問題

中國小農戶數量眾多、分佈廣泛,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小農戶分散經營格局,在短期內很難有大的轉變。在未來的農業發展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育與成長將主導農業現代化的進程[24]。農業農村部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家庭農場達到87.7萬戶,平均經營規模達到200畝左右,其中,納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達到44.5萬戶,平均經營規模170畝左右。農民合作社達到179.4萬家,入社農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4.4%。全國農業產業化組織超過41萬個,輻射帶動的種植業生產基地約佔全國農作物播種面積的60%,帶動畜禽飼養量佔全國的2/3以上。其中各類龍頭企業超過13萬家[3],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逐漸成為新時代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力量。不過,總體而言,從數量上看,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仍只是農業經營主體中相當微小的組成部分。根據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統計,2016年底全國共有20743萬農業經營戶,其中,表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規模農業經營戶為398萬,不到農業經營主體總數的2%。以上數據表明,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三農”工作任重而道遠。

(2)農業經營的“非糧化”和“非農化”問題

隨著農村土地流轉的快速推進,在農業用途與非農用途、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的相對利差驅使下,不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種植經濟作物或改變農地用途,農地“非農化”和種植“非糧化”的現象日趨明顯。萬寶瑞[25]指出,截至2012年底,農村土地流轉面積為2. 78 億畝,流轉後用於種植糧食作物面積為1. 56 億畝,約佔流轉耕地總面積的56%,這遠低於全國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約68%的種糧平均水平。不僅如此,種植非糧化問題在個別省份更加突出,據人民日報報道,某省份2014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的“非糧化”比例達60%,比2010年上升16.3%,而另一些地區農業企業租地種糧的甚至只有6%[4]。除此之外,農地非農化的問題也不可忽視,匡遠配和劉洋[26]認為,在1996-2008年期間,全國16個省份(直轄市)的糧食產出佔全國產出比重下降,其中9個為東部經濟帶地區,這間接說明東部農地“非農化”問題導致了糧食生產面積的下降。實際上,無論是農地“非農化”,還是種植“非糧化”,這都將威脅中國的糧食安全,為此,必須嚴格堅守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警惕農地流轉過程中農地用途的變更。

五、現代化進程中的農業經營制度變革

通過對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經營制度變遷的歷史梳理以及把脈現階段農業經營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本文認為在未來的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應當結合傳統小農戶發展轉型的歷史要求與多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趨勢,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見圖3)。無論是從政策層面,還是從法律層面,都要努力推動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雙層經營制度向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制度轉變,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中國農業經營制度:演變歷程、問題聚焦與變革取向

圖3 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多元經營制度建構

(一)改造傳統小農,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小農戶數量眾多、分佈廣泛,存在並將長期大量存在是基本農情。處於轉型發展期的中國,絕不能忽視小農、拋棄小農,而是要以改造傳統小農為抓手,努力減少小農、提升小農和帶動小農。一是要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減少小農戶數量,推動農民市民化。中國人多地少、農民眾多,只有讓更多的小農戶從事非農產業,在工業化和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共享發展紅利,實現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變,中國的農業才有希望,中國的經濟發展才可持續。二是要在農業農村現代化過程中提升小農,增強小農戶發展能力。小農戶的大量存在是一個長期過程,小農戶既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有生力量,也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群眾基礎。農業現代化離不開小農戶的發展轉型,在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過程中,要通過財政、金融、保險等扶持政策提升小農戶的經營水平和發展能力,通過加強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作或聯合,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三是要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帶動小農,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從社會形態來看,當前中國正處於從鄉土中國向城市中國轉變的過渡階段,即處於城鄉中國轉型發展時期。在這個過程中,城鄉要素雙向自由流動是重要特徵,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不是要用此替代城市化戰略,而是將鄉村振興戰略置於城鄉一體化的佈局中推進,堅持以新型城市化為引領,培育和壯大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引導小農戶打造“接二連三”、功能多樣的現代農業,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

(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多元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提升農業競爭力的核心基礎,也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的新興力量。新世紀以來,在現代農業發展的豐富實踐中,湧現出多種形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裡面既包括依靠小農戶自身力量完成內生轉型的家庭農場,也包括小農戶橫向合作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合作社,還有依靠外來工商資本發展的農業企業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是要明確多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功能定位,處理好包括小農戶在內的不同農業經營主體間的關係。嚴格來說,不同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著不同的生存邏輯,也有著差異化的功能定位,正是因為不同主體間的共生共存、相互促進,才能發揮現代農業經營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二是要強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制度供給,構建多元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就與現階段的小農戶比較而言,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仍屬於農業發展經營過程中的新興事物,因此,一方面需要從資金、人才、服務等方面入手製定有利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長的專門化發展政策,另一方面,需要繼續完善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等有利於新型經營農業經營主體壯大的配套性發展政策。三是在農地流轉快速推進的過程中,要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警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非農化”和種植“非糧化”,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三)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供多元性質的農業社會化服務

農業經營主體的成長和發展離不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力支撐,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應當與農業經營體系建設協同推進。無論是小農戶,還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都不可或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一是要繼續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統”的職能,為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尤其是小農戶)提供涵蓋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公益性農業社會化服務。村集體既是中國農村特有的制度安排,在農業現代化發展進程中,村集體有義務也有必要成為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力量。二是要鼓勵包含農民合作社在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經營性或半公益性質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在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上,發展包括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和企業經營在內的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事實上,在現代農業的發展過程中,除了經營的規模化,還有服務的規模化,兩者都不可偏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揮經營本領的同時,也可以提供社會化服務,做到分工合作和優勢互補,形成生產小規模、服務規模化的農業規模經營,為實現中國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強大支撐。

來源: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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