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妻子未飲酒,竟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網訊(通訊員 楊益民 李雪瑾)近日,樊城區檢察院在對2019年辦理案件進行常規評查時發現一個特殊的案例,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未飲酒,但也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2019年9月10日晚,執勤民警在市區一處上坡路段攔下了一輛小轎車,經查,該車駕駛員李某為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遂向樊城區院移交審查起訴。2019年11月14日,李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同年11月25日,李某的妻子楊某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而她並未飲酒。

原來,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時發現,案發當晚,是由李某的妻子楊某開車載飲酒後的李某回家的。車輛行駛至市區一處上坡路段時,因前方堵車,車輛走走停停,妻子駕駛技術不佳,車輛無法上坡起步,且向下滑行,造成後方堵車,妻子不敢再開,便讓丈夫李某幫她把車開上坡。李某開車駛出約二十米,正準備下車與妻子交換時,就被執勤民警發現了。

辦案檢察官認為,李某的妻子楊某雖未飲酒,但也涉嫌危險駕駛犯罪,遂於2019年11月12日向偵查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偵查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於11月25日對楊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並於同年12月19日向樊城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因楊某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良好,該院於2020年1月7日決定對其不起訴。

檢察官釋法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飲酒,仍然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而妻子楊某明知丈夫飲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仍然讓丈夫代替自己駕車,因此與丈夫李某構成共同犯罪,也構成危險駕駛罪。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形不僅有酒後駕車這一種,指使他人酒後駕車、將車借給飲酒的人駕駛、與飲酒的人共同駕駛機動車等行為,也觸犯法律。各位司機朋友應謹記安全駕駛,切莫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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