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超1500萬,北京一農副產品市場七名管理者獲刑

北京一農副產品市場內,以市場經理穆某為首的七名市場管理人員,利用建立“銷售總代理”制度的機會,壟斷市場內商家的進貨渠道並從中牟利,對反抗的商家強制罰款、停業,並從六名代理商手中收受賄賂1500餘萬元。

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穆某等七人與六名被另案處理的代理商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穆某等七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強迫交易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

農貿市場引入“銷售總代理” 壟斷商戶進貨渠道

2015年10月,穆某被任命為朝陽區某農副產品市場經理,閆某、喬甲任副經理,廉某、王某、喬乙、陳某四人負責肉類、蔬菜等各分區管理工作。

該市場成立於1997年,是某鄉政府投資興建的綜合批發市場,內有商戶攤位2000餘個,其牛羊肉、豆製品的銷售在北京市市場份額位居前列。

穆某被鄉黨委委派至市場後,開始著手建立“銷售總代理”制度,場內的上千家商戶需從指定代理商處進貨再銷售。

李某從2000年起就在市場內經營羊肉生意,2017年以前經營狀況一直很好,其個人的羊肉銷售量能佔到整個市場的七成以上。但2017年4月,他被牛羊肉大廳區域副經理廉某告知,如果以後還想繼續在市場內銷售,就必須掛靠在王甲經營的北京治偉商貿有限公司名下。

李某表示拒絕,但沒過幾天,市場管理員就通知李某停止經營,李某隻得聯繫到了“市場牛羊肉銷售代理”王甲。最終兩人達成協議,李某的公司每銷售一斤羊肉,治偉公司就提成3角錢的代理費。

經營牛肉的商戶王乙也進入市場經營十餘年,一次,王乙從場外商戶處進貨的牛肉被廉某稱“水分超標”停貨5天,協調解決後沒過一個月,廉某又要求他從每天進貨30頭牛降到限額7頭。后王乙因多拉了一頭牛進入市場,廉某直接令其停業1年。

王乙稱廉某此舉是為了讓治偉公司壟斷市場,再將每斤肉提價5角至1元賣給商戶。而自從穆某擔任經理後,市場內各種“費用”明顯增多,有商戶為了正常經營,甚至每月要上交六七萬元的“保護費”。

一年多來,僅治偉公司一家就獲利上千萬元,這些錢被部分分配給市場管理層。對於不服規矩的商戶,市場則採取鎖車、罰款、停攤等手段進行懲罰。

稱代理可保證食品安全 卻被查出瘦肉精

李某、王乙的遭遇並非個例,市場內的肉類、蔬菜、海鮮、豆製品等被市場定義為“高危食品”的商品都有代理商壟斷,甚至連商戶使用的塑料袋,都必須到賈某經營的宗旺公司購買,如果市場巡查員查出商戶使用其他渠道的塑料袋,便會罰款。賈某稱,其銷售的塑料袋每斤加價1塊錢賣給商戶,就連原本包裝完好的豆製品,要想進市場銷售,也要套上他的塑料袋才能“放行”。

而這一切,都是經市場經理會商議通過的。穆某稱,以前市場內秩序比較混亂,設置總代理後能,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人,市場也設有食品監察辦公室負責審核商家資質,杜絕黑作坊食品的流通。

但以治偉公司為例,2018年7月,其供貨商宏晟屠宰場被食藥監局和公安部門聯合查處,被查扣的一車32頭牛中,3頭檢出瘦肉精,十餘頭存在注水情況。市場內,治偉公司的牛肉進貨量佔到一半以上,不過,市場對治偉公司的銷售基本不查不罰,其他商戶則必抽必查、嚴抽嚴查。

除了商品銷售渠道外,就連場內商戶的營業執照註冊都被代理商壟斷,除收取押金、登記費及每年記賬、開票業務費外,想註銷公司還要交納8000元,這引發了商戶的強烈不滿。

經舉報,朝陽區監察委及相關部門展開調查發現,利用負責市場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市場經理穆某、副經理喬甲、閆某、管理人員廉某、王某幫助王甲、賈某等六名代理商在市場經營中形成壟斷地位,共收受各代理商給予的財物1500餘萬元,其中,穆某個人收受金額就達771萬元。

此外,穆某還利用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某處處長李乙的職務便利,為宏晟屠宰場進入北京牛肉准入制目錄提供幫助,並給予李乙50萬元。

公訴機關以涉嫌受賄罪、強迫交易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將穆某、喬甲、閆某、廉某、王某、喬乙、陳某七人起訴至法院,涉案的王甲、賈某等六名代理商及李乙均被另案處理。

法院: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構成惡勢力團伙

被捕後閆某辯稱,總代理制度設立確實導致商品價格上漲,但並未超過食藥局的指導價,市場交易量也比較穩定。穆某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但他辯稱各被告人屬於工作關係。多名被告人認為,其管理所轄區域屬於正常履職,不屬於惡勢力團伙成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穆某等人沒有明顯的暴力特徵,但其選擇合作方的標準是利益輸送,而非經營能力等其他合理條件,是將正常的管理手段轉化為為其扶植的代理商服務的手段,存在明顯的脅迫因素。

穆某等人自主導建立代理制度到被查獲,持續時間近三年,上千家商戶受到代理制度的約束和影響,僅指控中涉及到的利益輸送就達1500萬元。綜合考慮,穆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予懲處。

同時,穆某等人通過系統化、日常化、以管理權力為後盾的威脅足以對一般商戶產生心理強制,客觀上具備“為非作惡”的特徵。且主觀上具有“控制行業”的追求,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的同時,還直接、間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

法院認為,穆某等七被告人及六名代理商負責人形成的團伙符合惡勢力犯罪團伙。本案被告人中,除喬乙、陳某屬於中下層管理人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外,其餘五人均為主犯。其中,穆某等五人因收受他人賄賂,除成立強迫交易罪外,還分別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綜合考慮全案證據,穆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受賄罪、強迫交易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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