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在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仍拒不騰空交付。4月23日上午,蚌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當庭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蚌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馬某某申請執行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蚌山區法院於2016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該案立案執行,同月10日向郭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書,但被執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躲避執行。2017年5月11日,蚌山區法院對郭某某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並查封了郭某某所有的位於禹會區的房屋。7月5日,蚌山區法院向郭某某送達了責令騰退不動產通知書,但郭某某拒不騰空該房屋交付給法院拍賣。

另查明,蚌山區法院於2018年7月18日將該案移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於同年8月1日指定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管轄。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獲歸案。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所有的位於禹會區的房屋被裁定執行。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馬某某領取了全部執行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郭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害人已經從法院領取了全部執行款,對被告人郭某某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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