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2022年4月22日是第51個世界地球日,

主題為“珍愛地球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每一個地球日都有其獨特的主題,至今慶祝該節日的國家已到達192個。世界地球日由蓋洛德·尼爾森和丹尼斯.海斯於1970年發起,每年都會舉辦不同的節日活動。


當前,威脅人類生存的十大環境問題是: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的耗損與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酸雨蔓延、森林銳減、土地荒漠化、大氣汙染、水汙染、海洋汙染、危險性廢物越境轉移。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


面對日益惡化的地球生態環境,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行動起來,用自己的行動來保護我們生存的家園。

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2020年4月22日是第52個世界法律日

世界法律日是全球法律工作者的節日

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世界法學家協會,原名為通過法律維護世界和平中心,始創於1963年7月6日。


世界法學家協會的成立是由於國際社會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自由、開放的平臺,以便世界各國的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能夠互相溝通、彼此合作,共同增進公眾對國際法的管理與執行機構的支持與信任。


世界法學家協會的宗旨是幫助創建“一個新的法治社會:強者面對公正、弱者得到保護、和平得以永續”。


4月22日

既是世界法律日

也是世界地球日

當法律和生態環境相遇

那麼今天就給大家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當“地球日”撞上“法律日”,是時候瞭解一下《環保法》了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環境保護法》,共7章70條,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環保法》的修訂出臺充分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更體現了我國政府“向汙染宣戰”的決心和信心,尤其在三個領域內有重點突破:


推動建立符合環境

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


《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推動多元共治、聯防聯治的

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

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範圍。


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


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有突破,自然有亮點

《環保法》有六大亮點喲~


一、立法理念有創新


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並明確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二、治理要求更嚴格


《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對重大投資進行環境風險調查,包括重汙染企業必須全面實施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等內容;確立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承擔“誰汙染、誰治理,誰汙染、誰付費”的責任。


三、監管手段出硬招


《環保法》增加了環保查封、扣押和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改變以前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


四、法律責任超嚴厲


《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採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環保法》明確對環境違法企業必要時可以採取行政拘留,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偷排汙染物拘留,偽造、造假、瞞報、謊報數據也要拘留。構成犯罪的,將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五、監管模式開始轉型


不同於過去環境監管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我們的環境汙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面源汙染等。


六、突出社會公眾參與


新《環保法》在法律責任之前增設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專章,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依法公開環境公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違法類信息的義務;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舉報和訴訟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公民進行違法舉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


希望大家都能夠知法守法

愛護屬於大家的自然環境!


來源:紹興普法

編輯:賀州市司法局普法與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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