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589 公司简称:口子窖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0元(含税)。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公司生产的口子系列白酒是目前国内兼香型白酒的代表品牌。公司生产和销售口子窖、老口子、口子坊、口子酒等系列品牌产品,以充分满足各类型客户的需要。

(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经营模式为“采购+生产+销售”。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生产部门制定的生产计划,结合原材料库存情况,制订具体的采购计划,然后根据采购计划提出的原料需求,在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原料采购。

2、生产模式

由于基酒和成品酒的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在具体的生产中,公司按照基酒和成品酒来分别组织生产。

(1)基酒

因基酒的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高温的夏季一般会停产,且其生产周期较长。公司与行业内其它白酒企业一样,并非采取以销定产,而是根据公司未来的市场计划来安排生产。公司基酒生产采用滚动计划管理,以便于生产部门、质量中心和仓储衔接。公司每年年底根据销售公司提供的下一年销售计划及销售产品的结构,制定下一年基酒总量及结构需求计划。生产部依据此需求计划,参考当年基酒产量和结构情况,编制全年生产计划,分发到各生产分厂。

(2)成品酒

公司成品酒生产模式采取的是以销定产,即主要根据客户的订单来安排生产计划。具体如下:

每月末,公司生产部门依据营销公司编制的产品销售计划,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成品酒生产计划。

3、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统一由口子酒营销组织和实施,口子酒营销整体负责营销方案策划,经销商开发、管理与维护,销售方案的制定,回款管理等销售事务。

在销售模式上,公司采取目前白酒业界普遍采用的经销模式,根据公司整体市场战略,实行分区域、分产品管理,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若干区域下面按行政区划及市场发展程度,通常以地、县级城市和产品系列为单位,选择达到一定实力的代理商,代理该地区的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并具体组织该地区的营销工作。

公司所属行业情况:

白酒作为世界主要蒸馏酒品种之一,也是我国特有的传统酒种。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中,白酒始终是大众喜爱的饮品,也承载了文化的流转,酿酒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重要的行业之一。

2020年及未来,随着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升级转变(比如更关注安全、健康、享受等),白酒行业转向常规增长、市场向名优酒、老品牌和核心产品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

公司是安徽省内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系列产品香气独特,是我国兼香型白酒的代表,2009年12月,公司成为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兼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公司位于皖北地区,毗邻江苏、山东、河南等白酒消费大省,除安徽市场之外,公司产品在周边省份也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本及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9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6.72亿元,同比增长9.44%;净利润17.20亿元,同比增长12.24%。

主要系公司高档产品销售收入增长所致。

2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第十一节:五、10.金融工具。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经本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4、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①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合并财务报表

B.母公司财务报表

②于2019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工具准则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③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调节表

5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本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本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本公司本期合并范围与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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