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自由,是人本來就有的,不是誰給的,就是說,當自由“被給予”時,你在被奴役,--主動放棄,會更慘,結果啥也沒有。防止自由“被給予”即“被拿走”,唯一的辦法就是憑藉法律,而且法律必須是群體內的個體共商共定的,同時,法律的頭上沒有任何個體,也沒有任何群體。共商共定怎麼可能呢?互聯網時代,它不是問題。 分享到: 關鍵字: Hayek 個體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