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做流產手術,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嗎?

小李與妻子結婚後不久,妻子便懷孕了,後因家庭瑣事二人關係出現不和,妻子產生與其離婚念頭遂擅自到醫院將胎兒流產。

妻子擅自做流產手術,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嗎?

小李認為其妻子的行為侵犯了他的生育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妻子賠禮道歉並賠償。

本案涉及生育權問題。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於男性來說,也同樣享有生育權,但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利相沖突時,必然涉及到權利保護順位的問題,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以此來看,妻子做流產手術是在行使自身的生育權利,並未侵犯其丈夫的生育權,小李不能因此向妻子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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