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

  •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
  • 發佈時間:2019-11-26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一)申請人直接辦理。

申請人可到以下地點辦理:

1.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

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諮詢電話:010-63218500 郵編:100055

2.直接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

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205辦公室。

(二)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三、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複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註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每個商品或服務項目需要用分號隔開;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可再加附頁)。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9.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10.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11.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2.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申請撤銷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准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3.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四、繳納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撤銷商標費為500元人民幣。

五、查收商標文件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六、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申請書背面填寫說明。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繫。

以上內容於2019年11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