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辭職做律師的五個危機管理

作者:王世柱,法學博士、北京執業律師,曾任某高院高級法官。


法官辭職做律師的五個危機管理

如不是別人偶爾叫一聲之前的體制內職務,我已經忘記自己曾經的高級法官身份了。各位多為律所主任、名校教授、資深法檢,系研究型的專家法律人才,今天與大家談談自己的轉型之路,也算給大家提供一些研究的素材吧。

當法官褪下法袍,輕輕撣去體制內的一身倦意,在同事們不解與親友們不安的眼神中,毅然並帶著一絲惶恐走出法院大門時,就踏上了自我放逐的探險之路,面臨著諸多危機的考驗。在我看來,主要有輿論危機、角色危機、心理危機、專業危機、執業危機。

一、輿論危機

近年來,法官辭職做律師,似乎成了一個社會討論的熱點,輿論褒貶不一,大致有以下幾種聲音。

前科論。認為法官辭職是違法亂紀了,領導給個臺階讓其引咎辭職,較為體面地離開。這種個別現象以前是否有,缺乏關注。但現在這種照顧性的做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與中央嚴懲害群之馬的精神不一致,應當不再存在。

無能。認為法官辭職是因為在法院混不下去了,擔心進不了員額或成為員外郎後,才不得已黯然退場。故也常有體制內法律人士半開玩笑對我說,我有一天混不下去了,就來找你做律師。說者無心,聽者不是滋味:莫不成律師業成了廢品站,專門收留各等淘汰產品?做不好法官,又怎麼能做得好律師呢?須知法官具備的專業判斷能力,僅僅是律師三分之一的能力要求,律師此外還需深諳拓展之道與說服藝術。無能在體制內積澱能量,又如何能在體制外從容奔走、放飛自我呢。其實,以筆者曾從事的法務、法官、教師、律師等法律職業的體會,市場化的律師在這幾類職業中淘汰率最高。

動機論。認為法官辭職做律師,是為了打通江湖與堤岸之間的通道,利用權力的光環尋求法外利益。這種說法完全是對法官辭職的汙衊。法官如有此動機,大可不必離開體制。在風險對等的語境下,做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甲方,與雙腿蕩去漂來的乙方,孰優孰劣,相信理性人不難做出判斷。權力的光環只籠罩大樓中人,步出大樓,籠罩自己的只能是天空。她雖飄渺,但卻宏大。

自由論。若說法官辭職一定要有什麼動機的話,那就是追求自由與幸福的動機了。我認識的辭職做律師的,都是為了追求人身的自由、意志的自由,附加適當的經濟自由而來,為了追逐法律人的夢想生活而來。法官工作的時間太多,做事的空間太小,承擔的責任太大,對應的收入太少。辭職做律師,也許是打破這種"大小多少"之間不平衡的一種嘗試。

所以,面對這些輿論評價,辭職法官大可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在法院沒有犯錯,混得也不錯,也沒有什麼不良動機,我們選擇辭職,只不過是在大時代追求自己的一個小夢想而已,正如公選律師做法官一樣,不必戴上有色眼鏡審視而大驚小怪。職業的調整,身份的轉換,跨界的嘗試,思考的換位,不失為一條增進法律人之間專業溝通、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職業互信的有益渠道,讓江湖理解堤岸穩實之下的繁重與無奈,讓堤岸見識江湖風波之中的激盪與壓力,最終徹悟殊途同歸,心之內外求法,並無優劣之分,唯求心安、證正果而已。

心理危機

再熱的輿論也會風平浪靜,而法官辭職後的內心,經由解脫後短暫的輕鬆、興奮、愜意,各種心理危機註定會接踵而至。十天未接案是休息,一個月未接案是恐慌,一年未接案是被時代拋棄。正常情況下,比案源首先敲門而入的,是或多或少的失落感。畢竟,優秀的法官能否轉變為優秀的律師,需要接受市場的檢驗,是騾子是馬需要遛出來試試。畢竟,從圈養動物到野生動物轉變,必須適應從馴服法則到叢林法則的轉變,唯有實力才能生存發展。畢竟,從"官"到"民"的轉身,意味著從執法者到服務者的轉變,從"上"到"下"的俯身,意味著從壟斷者到競爭者的轉變,其間的失落感難以避免。回頭一看,這不正是調整心態、走向轉型的肇始麼。伴隨失落感的是焦慮,且主要是案源焦慮,從原來的旱澇保收,到不知道明天的麵包在哪兒,從焦慮案源、焦慮勝負、到焦慮代理費,甚至對律師行業產生整體性焦慮。但時間一長,自然明白法律服務雖然是偶發的,但偶然性中有必然性,只要堅持綻放,必然會有收穫。同時也會逐步習慣"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這種生存模式。以自己在朋友圈寫短評為例,一段時期寫的多,案源相對就多,一段時間關注刑事,刑事方面案源相對較多。原來有無相生、天道酬勤,並非空話。但問耕耘,不求收獲,反而收穫日多。案源焦慮的問題解決後,作為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就會慢慢體會到無力感。從"大法官說了算"到感覺法律服務者的人微言輕,再到利用專業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間昇華的又豈止是專業運用方式的轉變。最後,吃飯問題解決後,法官辭職做律師,最應當克服的是職業自卑感。許多法官辭職做律師多年,遠未建立起律師行業的專業認同、職業認同、感情認同。很多人不喜歡別人叫自己律師,認為律師相對高高在上的法官,低人一等,二等公民,自己看不起自己,又怎麼能活得從容、自信、尊嚴呢?權力雖然能帶來快感,可需要加大劑量才能持續獲得,同時也容易導致狂熱與失去理性。以平常心面對權力,將其作為服務社會的責任而非主宰別人的手段,在失去權力的時刻,反而平靜幸福。否則,越陷越深,難以自拔,最終自傷。

專業危機

既然選擇了做律師,就選擇了靠手藝吃飯、以專業發展的道路。專業化是社會大生產下分工的必然趨勢,沒有專業強項的律師,有逐步被市場淘汰的危險。在經歷一段"萬金油"律師的磨練後,律師必須要選定並打磨自己的專業領域。 但是,律師的專業選擇,不是組織分配,而是市場競爭。法官可以選擇案件,而律師只能是被案件選擇,這是一個基本的行業態勢。

那麼,如何化解這種專業危機並找到自己的長期飯票呢?除了市場的需求、個體的興趣外,我認為應當科學界定律師專業化的時代內涵。律師界傳統的專業劃分參照法院的庭室設置,將律師業務劃分為:民商事律師:婚姻繼承、勞動、侵權、建工、房產、礦產、環保、知產、執行;非訴律師:專司常法顧問、投融資併購、公司結構治理;刑辯律師:財產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人身犯罪、知產犯罪;行政律師:行政徵收、國家賠償等。這種劃分,是線條型、平面化的。民商事律師以不懂刑事為自豪,做非訴的以從未進過法院大門而自傲,刑事律師以不學民商事新規而自戀。如果誰試圖突破民行刑之間的藩籬,嘗試打通非訴與訴訟的界限,就極有可能獲得萬金油律師的負面標籤。

律師為解決問題而生。但是,哪怕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往往是疊加政治、經濟、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催生的。原因在於人並非生活在人工劃分的特定空間,學科的分類僅僅是人類面對知識暴增的無奈之舉。學科與知識可以人為分割,但問題卻需要整體性解決,就像病人需要結合氣候、飲食、藥物、情緒等諸多因素調養身體一樣。

因此,傳統的線條型、平面化的律師專業劃分,應當轉變為現代的立體化的條塊式的專業劃分。這種立體化的專業劃分融合民行刑的專業思維,以民商事案件的劃分基準將其條塊化,可以嘗試將律師業務基本分為以下十大板塊:家事板塊、勞動板塊、侵權板塊、建工房產板塊、金融板塊、公司板塊、礦產板塊、環保板塊、知產板塊、執行板塊。這十大板塊均打通民行刑的專業壁壘,均要求熟練掌握該板塊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如,家事板塊,需要將婚姻繼承糾紛、家暴行政處罰、無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重婚罪、遺棄罪、侵佔罪等所涉的交叉學科知識融合起來解決問題。同樣,勞動板塊,也需要掌握民事爭議、行政仲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所涉的多學科素養。侵權板塊,也因其嚴重程度之不同而運用整體性思維處理好民事糾紛、行政處罰、刑事犯罪之關係。其他七個板塊,也應當按照這種交叉性、整體性、系統性思維打通學科界限而尋求融合性解決方案。簡喻之,平面化、線條型的專業劃分,是將麵粉、奶油、水果分開銷售,而立體化、條塊狀的專業界定,則是將麵粉、奶油、水果三合一做成蛋糕後整體出售,其品相與口感、營養自然優於前者,價值含量也大幅提升。

這種劃分的理論依據在於,其一,民法乃眾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論,欲治公法者,亦應對民法有相當瞭解,而後可得其真諦。(史尚寬先生言)。其二,行政法刑法作為公法,乃民法這一私法的保障法。其三,公法權力來源於私法權利,理應共存共生,共同發力解決問題。其四,糾紛的本質相同。糾紛源於各類主體在追求物質欲求與精神慾望的過程中對民事、行政、刑事規範的違反,而規範的功能就在於對這種越軌行為的矯治。

就我們北京商順律師事務所而言,其"商順"字號表明了我們只做商事活動的糾紛預防與矛盾處置,商事合同糾紛——商業性質的行政協議糾紛——商事犯罪——商事法律風險預防,皆源於商事合同這一基礎法律關係,四位一體,融匯貫通,相互借力,自然相得益彰。

四、角色危機

律師的制度設計註定其是一種反對者的角色,否則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一個不知不會不善反對的律師,必然是一個無才無能無名的律師。當法官走下審判臺而坐在兩造席時,就無形之中選擇了反對者的角色,其對手也許是勢均力敵的民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權力機構。但對我們而言,角色轉變帶來的利害關係,卻值得探討。主體的不同也隨之帶來社會評價的不同。同屬建言,在體制內是善意的批評,在體制外也許就是惡意的攻擊。

從體制內走出的反對者,拿捏分寸,把握火候,尤為重要。我一直認為,律師辦案時反對的聲音理應不超越技術範圍,突破了這個界限,就背離了律師職業的制度要求,而成為其他職業了。法官辭職做律師在這一點上的所謂政治正確,我想了四個意識,與大家探討。

第一,有穩定方有律師。槍炮轟隆法無聲。律師無疑是社會穩定的產物和受益者。社會一旦動盪,法律也就自然失去了用武之地。律師的反對聲音,唯有通過技術與理性的手段,以改良的方式推進社會進步,才是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第二,有繁榮方有律師。法律服務的消費是一個精神消費,建立在當事人一定的經濟實力之上。當事人未富起來甚至自身生存都成問題,當然就無律師消費的願望與能力了。這次疫情對律師業的衝擊非常明顯,其後期也難見報復性增長。

第三,有法治方有律師。法律人之間的看法不同,有分歧有爭論,非常正常,但宜就事論事,不宜上綱上線,更不能借此惡意攻擊國家司法制度,中國法治成長需要時間,如司法徹底失去了公信力,人們不再相信法律,就會放棄訴訟而選擇信訪、私力救濟等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律師也就沒有了市場。

第四,有文明方有律師。 律師是理性人的典範。前段聽聞,北大遼寧校友群,一名校友律師進群不分皂白辱罵作家方方,讓人很難相信系北大畢業的律師。方方的對錯,我們可以文明理性地討論而不能辱罵,其被踢出群也屬正常。同樣,生活在地球村,各國應相互交流學習法治經驗,但是英國首相約翰遜感染新冠,居然幾萬人點贊,不知道其中有沒有律師,這種自殺自絕於世界的做法,讓我們慢慢失去外在的學習與參照對象,我們的法治也只能是日漸式微,律師制度也就可以取消了。

五、執業危機

第一,禁業風險。遵守法律關於辭職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規定,現在是大數據時代,差一天也不行。

第二,接案風險。接案時做好書面記錄保護自己,告訴客戶自己做過什麼能做什麼即可,不要胡亂承諾,謊言經不起歷史的檢驗。不要違背律師倫理與紀律接案,更不要暗示自己曾經的人脈資源接案,這樣的話一來違紀,二來你會走上路徑依賴,失去了專業支撐,路就會越走越窄,最終變成職業掮客而非專業律師,違背了法律人的初衷。

第三,辦案風險。我一直認為,律師辦好案就是最好的廣告,通過辦好案形成良好的市場感召力,從而進入發展的良性循環。案源來自信任,信任源於專業。訴訟勝在說服,說服依賴專業。我們要相信專業的力量,相信專業勝過人脈,相信專業說服比打招呼更管用。這決非空話假話。隨著本輪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環境正在悄然改變。法官員額制到位後,全國各地從上到下正在加緊實施審判責任制,對發回改判等問題案件進行全方位評查並追究責任。有權必有責,權責相對等。責任制的緊跟其後,猶如給法官頭頂懸上了達摩克里斯之劍,法官的壓力與日俱增。你可以說這無法杜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能被濫用之頑疾,但現在的問題是,在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時代,如果法官沒有被打招呼,其無論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均不成問題,但一旦被打招呼,誰也不敢保證這個案件不會出現意外事件,如當事人鬧訪、自殺等。因此,法官一旦被打招呼,其心靈一旦被汙染,就會產生本能的防禦機制,在作出裁判時必然會撇清關係,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反而會作出對招呼方不利的判決。

因此,法官辭職做律師,更應該深諳此道,全力將專業做到極致,在事實認定上分析透徹證據,在法律適用上講透價值引導,走上專業化、理性化、有尊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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