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編者按:

拙著《圖解私募股權基金》出版後,應部分讀者需要,我們團隊提煉提煉精簡部分內容形成專題,共20講,本文為第6講。

本系列專題主要讀者是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理和從業者,以及從事基金事務的律師,在統一資管標準的大背景下,對銀行、信託、證券等領域的參與者,亦有參考價值。我們試圖以律師視角,從合規性出發剖析私募股權基金的實務操作,並大量採用圖表的表達方式,藉此幫助讀者快速理解相關內容。

本系列執筆人為團隊青年律師李葉眉,作圖者為團隊實習生袁菁敏。

合夥型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式,早在公元前18世紀的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中就有了合夥的雛形。

到了11世紀晚期,在意大利佛羅倫薩一帶出現了一些被稱之為康孟達的海上貿易組織,普通商人和航海家分別出資進行海上貿易,如果盈利,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出現虧損時,航海家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商人僅僅承擔資本投入的損失。可以說康孟達孕育了現在的有限合夥制度,投資的商人相當於有限合夥人,而航海家則是普通合夥人。

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合夥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GP)承擔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私募股權基金選擇合夥型的原因

相較於公司而言,首先,合夥企業不是法人,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 第20條規定,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二,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受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不像公司有成熟穩定的內部治理結構,更多依賴於合夥協議的約定。

既然合夥人承擔如此大的風險,為什麼當今合夥企業還具有十分旺盛的生命 力呢?

我們可以嘗試從公司制到合夥制的演進脈絡分析一下。

1. 人合性企業

從股份有限公司到有限責任公司,再到合夥制企業,資合性越來越弱,人合性越來越強。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完全的資合公司,股份的轉讓完全可以通過股東的自由意志決定,股東的加入和退出,也不受其他股東的干預和限制,同股同權一般屬於常態。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介於資合與人合的兩合公司,股份的轉讓、股東的加入和退出收到其他股東的干預,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公司章程約定,可以出現同股不同權的安排。

而合夥企業屬於典型的人合性企業。合夥制適用的行業主要是律師行業、會計師行業和基 金管理人行業。這些行業的共同和特點是強調合夥人的個人能力,這些依賴個人能力的執行事務一般不能夠通過外包、委託、信託等方式交由他人行使。而合夥企業主要依靠更多合夥人的加入,不需要大量資本的驅動,合夥人的能力越強,話語權越強,合夥人的出資多少與話語權並不必然掛鉤。

2.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

我國合夥企業法雖未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的共有性質,但規定了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共同管理和使用,由此看來,我國合夥企業財產的共有性應該是不存疑義的。

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的共有關係,決定了合夥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合二為一、相互依存的。每個合夥人既是合夥企業的所有者,又是合夥企業的經營者,這就形成了合夥人之間的共同經營關係。

3. 內部治理的靈活性

合夥企業通過一致的營利目的和利益紐帶,把每個合夥人緊密地連接在一起。如果經營成功,獲得了利益,由各合夥人依照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經營失敗,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則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不必像公司那樣,設置專門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並將內部權力在這些機構之間進行配置。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意志和行為就是合夥企業的意志和行為,作為利益共同體獨立成員的各個合夥人自然擁有對合夥企業事務直接的民主管理權力,都可充分享有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管理的平等權利。 正因為合夥企業強烈的人合性,在不需要資本驅動、強調個人能力的行業,合夥制能夠激發優秀人才的脫穎而 出,從而實現個人與合夥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二、合夥企業的治理結構

合夥企業不需要像公司那樣 將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配置給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建立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合夥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有著自身鮮明的特點。如下圖: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1. 決策層面

從決策層面上看,全體合夥人可以對合夥人會議決策事項、通過比例以及授權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決策等事項進行約定。

從執行層面看,分為共同執行、分別執行、委託執行和授權執行。

共同執行,是指由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在該種情形下下,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均可代表合夥企業,執行的法律後果,由合夥企業及全體 合夥人承擔。

l 分別執行,是指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一部分合夥人執行此類合夥事務,另一部分合夥人則執行他類合夥事務,從而發揮各合夥人的專場,適應合夥企業專業化分工的經營要求。

l 委託執行,是指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在該種情形下下,只有被委託執行的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承擔。

l 授權執行,是指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由該經營管理人員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

從監督層面上看,合夥人享有檢查執行情況、審查報告、查閱賬簿、提出異議、 撤銷委託等監督權。賦予合夥人上述監督權,有利於確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正 常進行,避免經營權利的濫用。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內部關係

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特殊的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財產所有權的分離,可以將企業管理資源和資金資源結合起來,在私募領域尤其受到重視,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一般構架如下: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考慮到投資人和管理層的不同利益訴求,有時有限合夥基金採用多層級的架構,示例圖如下: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考慮到合夥型基金中可以存在多個普通合夥人(雙GP、多GP),有限合夥基金採用多層級的架構,示例圖如下: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四、合夥協議制定的法律要點

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合同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制定的法律要點整理如下: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投資人以為合夥協議就是模板,只要看出資以及份額比例即可,這是一個很大的誤區。正是因為合夥企業的內部治理的靈活性,除了少數幾條強制法定外,幾乎所有的治理規則和合夥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自行規定。合夥人對於基金合夥協議應當逐條核查,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審查,最大範圍保護投資者權益。

圖解私募股權基金20講系列《

圖解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實務操作要點與難點》中提煉的20個專題。

圖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講│第6講: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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