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之二:簡述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國有股權的特別之處在於既涉及“國有”,又涉及“股權”,國有股權轉讓既要遵守《企業國有資產法》等與國有資產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規定,又要遵守《公司法》等與股權相關的一般法律法規規定。由此,本文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特別法律法規規定為基礎,並結合《公司法》等一般法律法規規定,對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進行系統梳理。

一、本文所指國有股權轉讓的範圍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1條,國有資產轉讓僅包括國有資產轉出的情形,不包括無償劃轉。因此,為準確起見,本文所討論的國有股權轉讓僅包括國有股權有償轉出,不包括無償劃轉(具體可參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及企業改制。

二、國有股權轉讓法定程序

根據有關規定,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流程如下圖:


國有企業之二:簡述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決策審批

一、外部審批

1.國有股權轉讓應當依法履行外部審批程序。

2.審批主體:

(1)對於國有股權轉讓,根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由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分別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除國資委外的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即特殊情況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為除國資委外的其他部門、機構。

(2)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從文義看,此處規定不包括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且不會導致國家喪失對企業控股地位情形。

(3)根據《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第2條,不同規模、不同機關管理的企業,其政府審批級別也有所不同。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如有中央投資的,產權轉讓要事先徵得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如由中央管理的,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1](包括地方管理的)的產權轉讓,均需報國務院審批。

(4)對於國家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根據實務經驗,子企業產權轉讓一般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批,但對於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資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3.注意事項:

(1)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若涉及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事項,則需要按照國家有關特別法律、規定予以執行。

(2)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若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3)若涉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還應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2009年5月1日施行)的規定報財政部門辦理相關審批程序。

(4)若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還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程序。

二、內部決策

1.轉讓方:轉讓方應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同意轉讓其所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書面決議。同時,轉讓方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並形成審議通過的決議。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目標公司: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決議。

在目標公司內部決策的過程中,根據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需要注意三點:

(1)法律賦予公司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若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當轉讓方向目標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需要特別注意明確目標公司除轉讓方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放棄使用優先購買權。

三、決策審批的注意事項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之所以將內部決策和外部審批合併為一個步驟,是因為目前為止法律層面尚未明確內部決策和外部審批程序的先後順序,在實踐操作中也多有交叉,有先由轉讓方內部決策,然後報請外部審批的情況,也有在獲得外部審批的條件下,目標公司再進行內部決策的情形,所以筆者將二者列為一個步驟。在實踐操作中,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要積極與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等相關國資主管單位進行溝通確認,避免遺漏或差錯。

第二步:審計與評估

一、審計

原則上應由轉讓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進行審計,但審計不是絕對必須的。對於涉及參股且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取得目標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即可,可不予審計。

二、評估

國有股權轉讓,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且交易價格以評估價格為依據確定。

1.資產評估機構由轉讓方委託,且應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

2.資產評估應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評估立項申請書,並進行核准(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資委負責核准)、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億元以上的還應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特別提示:由各級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前述關於核准、備案主體的規定,即核准、備案的主體均涉及國資委,但若非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其核準、備案的主體應是財政部。

3. 資產評估結束後,需經過批准立項的部門的核驗、確認,並下發結果確認通知書。

4.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資產評估價格,應當作為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原則上股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標的股權的評估價值,尤其是在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時,更應嚴格遵守該原則。

(1)例外情形一:如果在信息披露期滿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選擇降低股權轉讓價格,但如果新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標的股權的評估價值的90%時,要經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書面同意。

(2)例外情形二:當出現協議轉讓特殊情形(請參見第三步進場交易協議轉讓特殊情形內容)時,股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淨資產值。

第三步:進場交易或協議轉讓

一、進場交易

原則上,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徵集受讓方。進場交易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

1.信息披露方式:信息預披露+正式披露,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提出條件限制,如針對職工安置、債務承擔等要求受讓方出具承諾。。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特別注意,涉及國有股權轉讓導致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則必須要進行預披露,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2.信息披露結果處理:

(1)信息披露期滿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2)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徵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3)徵集到意向受讓方後,產權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步:確定受讓方。

若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應當以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可以採取的競價方式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方式。

二、協議轉讓

根據規定,特定情況下,轉讓方履行必要審批程序後,可以通過非公開的協議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

1.允許協議轉讓情形:

(1)涉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協議轉讓特殊情形:在協議轉讓情形中,一般要求股權轉讓價格仍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但若出現下列任一情形,也可以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淨資產值為基礎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且股權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淨資產值:

(1)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四步:簽署協議、支付價款

一、進場交易情況下

(一)簽署協議

1.受讓方確定後,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但需要注意,若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可能在簽署協議前會有前置審批程序,要注意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特殊處理。

2.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對外公告,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支付價款

1.支付時間:《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支付方式:原則上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結算。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可以由受讓方將全部或部分交易價款直接支付給轉讓方,但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准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三)《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並且受讓方支付交易價款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

二、協議轉讓情況下

由轉受讓雙方根據主管部門審批以及協商等具體情況簽署股權轉讓合同,並根據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借款。

第五步:國有產權登記

一、登記與核發機構

1.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

2.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並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企業產權登記。

3.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產權登記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其他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國家出資企業核發產權登記表。

二、登記程序

由目標公司逐級報送國家出資企業。待國家出資企業審核後,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但需注意,若由非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多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共同出資的企業,由各方分別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第六步:工商變更登記

一、登記機構:原公司登記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提交文件: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為:(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需要注意,若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主要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國資委關於建立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本文轉自網絡,原文鏈接
https://mp.weixin.qq.com/s/94pCqRCeXLBkZlUMehHkVg

[1] 大型企業的界定,可詳見《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中的規定,該文件根據行業類型、從業人員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設置了不同的標準,大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而非僅滿足其中一項指標),否則下劃一檔;目前對特大型企業尚無生效的文件加以界定,由於特大型企業的規格必然高於大型企業,因此,只要滿足大型企業的條件,即必須要由國務院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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