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夫妻感情不和,丈夫離婚前將8套房產中49%份額“贈與”父親,法院這樣判

在熱播劇《我是餘歡水》中,餘歡水與老婆離婚時,不僅主動放棄所有財產,還願意承擔孩子所有的開銷直至自己失去經濟能力。可本案中的丈夫為了在離婚時不讓妻子多分財產,竟然偷偷打起了 " 小算盤 ",把夫妻共有財產贈與自己的父親 ……

母親過世,八套房產他和父親一人一半

2010 年 8 月 17 日

小季與小王登記結婚。

2011 年 6 月 30 日

小王的母親何老太去世,生前沒留下遺囑,其與丈夫老王名下共有 8 套房產,其中一半歸老王所有,另一半屬於何老太的遺產。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小王與老王兩父子辦理了繼承公證:老王自願放棄對妻子遺產的繼承權,均由小王繼承。

2015 年 10 月 23 日

父子二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8 套房產由小王和老王各佔 50% 份額。

夫妻不和,他把房產份額從 50% 減為 1%

不久後,小季和小王的感情出現危機,甚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於是駁回了離婚訴請。

可也正是因為這場離婚官司,夫妻倆心生芥蒂。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小王並沒有把心思放在修復夫妻關係上,反而打起了房子的主意。他想,8 套房子本來就是父母年輕時打拼得來的,萬一離了婚要分給女方一部分,豈不是太虧了!老王和兒子想到一塊去了,於是父子二人悄悄跑到房管局,把 8 套房中小王的份額從 50%" 縮水 " 到 1%,剩餘 49% 的份額全部贈與老王。

一年後,小季因和小王感情不和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財產,這才發現房子產權變更的事。小季於是將父子二人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小王的贈與行為無效,並將產權份額恢復原狀。

裁判結果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小王的贈與行為無效,撤銷了小王和老王對房產權屬份額所做的變更,恢復產權份額至變更前的比例。

法官說法

本案中有兩個關鍵性的問題:一、小王對 8 套房享有的 50% 份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小王的私自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首先看問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案涉 8 套房中屬於何老太遺產的部分,其丈夫老王自願放棄繼承權,因此,小王成為上述遺產的唯一繼承人,而且繼承行為發生在其與小季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以該部分份額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至於問題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 "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小王將對 8 套房享有的 49% 的份額贈與父親,所涉財產數額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沒有經過小季的同意,而且贈與行為發生在其與小季的第一次離婚訴訟之後,嚴重損害了小季的合法權益。老王作為小王的父親,對兩人起訴離婚的情況應當是明知的,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接受了贈與,不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小王的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小季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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