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
陸先生在嘉興市區買了一套別墅,合同都簽完了,賣家突然說車庫還要另外付款買……雙方僵持不下,陸先生將賣家李女士告上法庭。
這套房子,是陸先生通過中介公司找的,面積約370平方米,總價430萬元。他一直想換房,總體感覺比較滿意。
幾番溝通後,他與房主李女士爽快簽訂《房屋買賣履約合同》,協議約定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時間等問題。
但當陸先生支付完定金,以為一切都水到渠成時,李女士卻要求他支付額外的一筆費用。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陸先生籤的合同裡忽略了位於別墅地下一層的車庫問題,李女士說,地下車庫不在購房合同內容中,陸先生如若需要,應當以10萬元價款另行購買。
陸先生對此頗為不滿,認為自己買的別墅自然包括自帶的車庫,怎麼還要另外購買呢?當陸先生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了部分房款後,李女士卻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定要陸先生支付購買車庫的費用後才可過戶。
近日,嘉興秀洲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買賣房屋為別墅,車庫位於房屋地下,實際與房屋連為一體,並有門、樓梯連接,為房屋的組成部分,作用在於輔助、發揮房屋的效用,故應為此房屋的從物。在未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轉讓,作為從物的車庫亦應隨房屋一併轉讓。李女士應該無條件協助陸先生辦理別墅及車庫的過戶登記手續,並賠償陸先生因未按時過戶產生的違約金4萬餘元。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小區地面或地下整體公共車庫或車位,與房屋主體並未直接相連相通,也不屬同一整體,無法確定其歸屬,故可適用《物權法》中“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本案中,別墅的車庫雖有獨立的產權證書,但從空間上並非獨立存在,屬別墅的從物,雙方在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隨主物轉讓。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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