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34個要點!11種免繳情況8大誤區5類處罰3種分錄,收藏!

今年的稅務政策變動不止印花稅,還有個稅、增值稅…前段時間的人大稅法改革規劃明確了:5年內製定12部稅法。2018年註定是會計史上不平凡的一年,稅改不斷,會計人需要不斷學習,提升自我。

這不,本月初國家稅務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可謂是又一次吸引了大眾的目光:

最新的印花稅徵求意見稿,重點說了什麼?

有沒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情況?

沒按常規處理的印花稅如何記賬報稅?

......

本文將從5月份對營業帳簿減免印花稅的政策開始說起,重點解讀本次意見稿的三個重點:

1、六種免稅情形、計稅依據、印花稅的稅目稅率;

2、印花稅的8大誤區;

3、以安徽稅務局公告為例,講解各地方規定的具體優惠政策;

4、遭受印花稅處罰的5個行為;

5、三種情況的印花稅會計分錄;

6、以及不用繳納印花稅的11種情況。

溫馨提示:對此有感興趣的各位,記得參與提意見~意見徵集將於11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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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政策解讀

其實,今年5月稅務局已對印花稅有過減免政策:

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

財稅〔20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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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而11月初起草的《印花稅徵求意見稿》,確立了三個重點:

1、確定6種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稅

2、確定了計稅依據

3、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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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免稅情形

關於稅收減免,《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稅:

1.是為避免重複徵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2.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3.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

4.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

5.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

6.是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一)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印花稅稅目及稅率的掌握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

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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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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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1、實務中哪些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 )規定: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和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舉例來說:

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簽訂的涉稅鑑證業務約定書、會計審計業務約定書,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與銀行簽訂的理財合同,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與翻譯服務公司簽訂的翻譯合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與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等各類業務約定書、協議或合同,不在上述文件的列舉範圍內,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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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稅的8個誤區

誤區一: 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誤區二: 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規定貼花。

誤區三: 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誤區四: 未簽訂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一條關於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鑑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誤區五: 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誤區六: 發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稅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如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如企業僅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發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發生減資後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稅。

【案例解析】

【例】 某企業會計問:2014年,我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並依法繳納了印花稅,2015年2月公司減資20萬元,2016年1月企業再增資30萬元,也就是說公司現在的註冊資本為110萬元。我公司應當按10萬元還是30萬元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若該企業確有證據證明2014年已按100萬元繳納過印花稅,那麼2016年增資時只需按10萬元繳納印花稅。

誤區七: 企業註冊資本未認繳要繳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並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誤區八: 按照含增值稅的“合同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第四,關於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為單獨記載稅額,則以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3.3萬元╳0.1%=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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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具體優惠政策

以安徽省為例: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3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實施辦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實施辦法》已經審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2016年第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2013年第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不動產管理、科技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通過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五條 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六條 納稅人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違反印花稅的處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依法處理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根據《稅收徵管法》、《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印花稅的違章處罰適用條款明確如下: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註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即: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註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即: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即: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印花稅的34個要點!11種免繳情況8大誤區5類處罰3種分錄,收藏!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1.按合同自貼花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比例稅率或者按件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劃銷,辦理完稅手續。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時稅款的情祝,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彙總繳納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徵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不用繳納印花稅的11種情況

問題1:我公司每年都要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請問跟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由於旅遊合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憑證範疇之內,因此,旅遊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2:我公司由於經營週轉資金需要,經常向其他公司借款,也都簽訂資金借款合同,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合同印花稅?

答覆: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向個人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於不屬於從金融機構借款,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注意: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問題3:我公司每年都要委託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並簽訂會計審計合同,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合同印花稅?

答覆: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問題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否屬於技術諮詢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諮詢合同,無需貼花。

問題5:我公司經常請培訓機構對職工進行崗位技能禮儀等培訓,請問簽訂的培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6:股權投資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無需貼花。

問題7:我公司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跟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8:我公司跟代理記賬公司簽訂的代賬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因此,企業與代帳公司簽訂的代理記賬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9:我公司經常聘請演出公司來單位演出表演,請問簽訂的演出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企業簽訂的演出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10:公司招聘員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企業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11:公司跟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企業簽訂的廣告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

政策參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企業簽訂的廣告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貼花。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那麼現在對於印花稅,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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