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士
這個問題很好。
其實不能一概而論。
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
如果該產品所投的項目,是基金合同所約定的項目,而管理方處於審慎管理,和自己投資策略的變化,為了維護投資方的利益,因此在基金合同規定期限內變更投資項目,將所投企業股權轉讓。
這種情況下,需要基金投資者簽字確認。因為這已經是基金產品變動的重大事項了。
如果所投企業股權轉讓,並無違背基金合同的約定,這種投資退出,屬於基金管理者的權限之內,則不需要基金投資者簽字確認。
最主要是看這種投資退出,有無違背基金合同。
其他的,
比如更換基金經理、更換託管方諸如此類,都是需要跟投資人確認的行為。
私募研究
不需要,只需管理人簽字即可,因為基金本就是個信託,基金投資人將自己的財富交由基金管理人來搭理
所以,基金投資人不需要親自簽字,只需選好合適的基金管理人,將財富委託給基金管理人即可
而基金管理人必須要盡全力確保基金的回撤較小與收益穩定
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背信託責任,基金投資人會用腳投票,拋棄基金管理人而去,使基金管理人無法在市場存貨
丁彥皓可信財商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