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行为坚决说不

近年来,环保风暴重拳出击,各地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资源行业落后产能逐渐被淘汰。因环保政策影响,矿产资源市场价格暴涨。在地下资源丰富的地方,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当地矿业开采秩序混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以案释法】对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行为坚决说不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人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原平市长梁沟镇某村一带的山上非法开采原煤800余吨。后被告人苏某将盗采的原煤和自己先前购买的其他存煤掺起来,以每吨18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利约14.4万。案发后,原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苏某存放原煤地点和其非法采煤地点提取原煤样品,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原煤坑口价每吨180元至270元。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违法所得14.4万。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曾因非法采矿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4.4万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置水土保持于不顾,大都选择高强度开发,掠夺式开采,弃土、弃石、弃渣任意倾倒。甚至有的地方为了便于盗采,将整个山头扒光,岩石裸露,开采过后寸草不生,这种“断子绝孙”式盗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往往无法修复。非法采矿,扰乱采矿秩序、浪费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尤其是严重威胁着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非法采矿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打击。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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