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這個需要謹慎謹慎再謹慎

案例:王剛2005年2月進入海大保安公司上班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4000元。2008年2月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王剛續簽合同,但是王剛仍然在該公司繼續上班。2008年4月王剛因個人事務向公司申請開具月收入5000元收入證明,公司未做有他,將該收入證明開給王剛。2008年12月王剛向海大公司提出離職,並於該月向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向王剛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每月按5000元計算。

單位開這個需要謹慎謹慎再謹慎

在2008年王剛與公司的合同到期後,公司是需要與王剛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承擔一個雙倍工資的責任的。王剛2008年2月份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從2008年3月份開始,公司就要向王剛支付雙倍工資了,一直到王剛2008年12月離職。雖然公司之前與王剛約定了是工資為4000元,但是王剛有公司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就意味著公司承認王剛每個月的收入為5000元,公司向王剛支付4000元工資,等於是每個月少發了1000元。這麼一來,公司等於是從2008年3月到2008年12月期間,每月還要向王剛支付6000元。

單位開這個需要謹慎謹慎再謹慎

所以,單位在向員工開具加蓋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等相關文件時,一定要謹慎從事,否則這份文件就會讓單位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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