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服刑人員能出海從事航運、捕撈作業嗎?

1.根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漁民出海,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作業的人員,持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向其服務船舶所在地的公安國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發證機關應當註明有效時限。《出海船民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不發給出海證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船員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週歲)但不超過60週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註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十五條規定: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業船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第七條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6週歲;

(二)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見附件2);

(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


綜上,對社區服刑人員出海出海作業分幾種情形:

1、出海從事漁業捕撈:按規定申領《漁業船員證書》,但是不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漁船上從事工作。

2、出海從事從事航運:不能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但是符合條件,可以申領《船員服務簿》,在國內從事航運。

3、其他內容出海(公務船、軍用船舶除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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