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案件準確定性——田陽區人民檢察院準確指控王某華案件

日前,田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王某華涉嫌盜竊案件時,不僅做好案件調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同時注意做好案件定性研判,認真研究案情,最終以信用卡詐騙罪向田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得到法院的支持,並採納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目前該案已一審判決生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華與被害人羅某某是鄰居,關係較好,被告人王某華以微信可以搶紅包、聊天為由,帶被害人羅某某到田州鎮一家手機店註冊微信,之後被告人王某華又以在微信搶紅包為由綁定被害人羅某某的信用卡及身份證,並設置銀行卡支付密碼,在2020年9月26日至10月4日期間被告人王某華利用被害人羅某某的信任及其掌握微信支付密碼的機會將被害人羅某某信用卡內的29468元分75筆轉到被告人王某華微信賬號上,後被告人王某華使用該筆錢拿去購買首飾、傢俱及日常開銷,部分款到商店換取現金後交給其丈夫。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區分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核心的一點要看信用卡的來源,如果是盜竊來的,那麼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需以盜竊罪評價,若是其他途徑來的,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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