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汙染防治條例》
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表決通過
即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施行後
我區的水汙染防治將迎來哪些轉變呢?
一起來看看
1 餐飲經營——請注意設置隔油設施!
為有效控制餐飲油汙廢水無序排放源頭,條例明確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汙廢水處理設施。
“餐飲經營者”包括鄉村旅遊農家樂、民宿等涉及餐飲項目的經營主體。
違反該規定,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城鎮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餐廚廢棄物。該規定為指引性規範,目的是逐步引導城鎮地區開展餐廚廢棄物收集,有效遏制餐廚廢棄物對水資源的汙染。
2 禽畜養殖——要發展,也要環保!
條例明確授權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因畜禽、水產養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地區,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體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網箱養殖,或者在其兩側、周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畜禽養殖。
規範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發展”與“環保”的有機結合,養殖規模不同,防治要求也不盡相同:
1、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規模化養殖——應根據養殖規模和汙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節水控汙養殖設施以及畜禽糞便、廢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和汙水達標排放,實施雨汙分流以及畜禽糞便、廢水資源化利用。
2、畜禽養殖(包括桑蠶養殖)的養殖專業戶——應及時對畜禽糞便、廢水和蠶沙進行收集、貯存、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3、家庭散養戶——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督促指導散養戶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3 城市建設——逐步推行“雨汙分流”!
為加快汙水收集率,提高汙水處理率,避免汙水對河道、地下水造成汙染,降低汙水處理成本,條例明確提出我區水汙染防治的重要舉措——實施“雨汙分流”。
1、城鎮新區建設——城鎮新區建設應當採取雨汙分流等措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和汙水處理設施。
2、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應當推行汙水截流、收集,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逐步實施雨汙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當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
3、有條件的城鎮——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乾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汙染防治。
條例還規定“在城鎮雨水、汙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汙水和垃圾等廢棄物。”違反這一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水體保潔——全面減少水體汙染
限制含磷洗滌劑使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確定在本行政區域汙染嚴重的江河、湖泊、水庫流域實行限制含磷洗滌用品生產、銷售、使用的措施。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流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
禁止向水體直排畜禽糞便、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等——違反該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獨收集並安全處置有毒有害廢液——企業、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等單位未按規定單獨收集有毒有害廢液並進行安全處置,直接向外排放或者排入城鎮汙水收集管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來源丨廣西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