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檢·轉發丨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與完善

長檢·轉發丨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與完善
長檢·轉發丨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與完善

北京師範大學京師首席專家、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高銘暄

長檢·轉發丨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與完善

新中國的刑法是治國理政的重器,是國家懲罰和預防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利益的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強大的法律武器。

1979年刑法典的頒佈,使新中國刑法規範第一次得以體系化,奠定了我國刑法體系的基礎。

1997年刑法典科學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規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具有承前啟後、與時俱進的顯著特色,同時開啟了刑法理論研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國刑法學走向世界的基礎。

未來新中國刑法立法需要堅持以“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典的修法模式,堅持罰金刑要有數額規定,堅持刑法體系和立法技術的進一步科學化。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以憲法為根本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極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的刑法是治國理政的重器,是國家懲罰和預防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利益的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強大的法律武器。

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根據革命和建設的需要,就制定了一系列單行刑法,如1950年的《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1951年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1952年的《懲治貪汙條例》等等。這些單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貪汙、販運毒品、偽造國家貨幣、洩露國家機密等犯罪作鬥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頒佈實施單行刑法的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最初的起草準備工作,是由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來進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員會寫出兩個稿本: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共12章157條,其中總則33條,分則124條);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除序言外,共3章76條,其中第一章犯罪7條,第二章刑罰19條,第三章幾類犯罪量刑的規定50條)。這兩個稿本沒有拿出來徵求意見,也未進入立法程序。實際上,刑法典的正式起草工作,應是1954年憲法頒行之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律室於1954年10月組織起草班子開始的。這個班子於1957年6月28日寫出第22稿,於1963年10月9日寫出第33稿,隨後因政治運動的衝擊而未能公佈。

1978年10月,國家組成刑法草案修訂班子,對第33稿進行修訂,先後寫出兩個稿本。其間,中共中央召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發揚人民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一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有力地推動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法制委員會,接手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繼續搞了三個稿本,其中第三個稿本即第38稿,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提交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進行審議,最後於1979年7月1日會議上獲得一致通過,同年7月6日正式公佈,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國第一部系統的刑法典正式誕生。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也於同日誕生。這標誌著我國刑事法制步入了一個新階段。

1979年刑法典的頒佈實施有著重大的意義:

➤ 其一,它使新中國刑法規範第一次得以體系化,換句話說,它奠定了我國刑法體系的基礎。

➤ 其二,它使我國刑事司法辦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過去的辦案主要依靠政策,只有少量犯罪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此後就不同了,基本上能做到罪刑法定。辦理每個刑事案件都有罪刑規範可依。

➤ 其三,它頒行之後的刑事司法文書(包括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等)都要引用法律條文,不引用法律條文的刑事司法文書一去不復返了。

➤ 其四,它帶動了我國刑法學教學研究從停滯狀態走向復甦乃至逐步繁榮。刑法典的頒佈實施,無論對註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還是沿革刑法學等,都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源泉和現實的規範依據。

1979年刑法典從整體上說是一部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好法,但由於受當時歷史條件和立法經驗的限制,難免在體系結構、規範內容和立法技術上都還存在一些缺陷。1981年至1996年期間,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先後通過了25個單行刑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等),並在107個非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等)中設置了附屬刑法規範,對1979年刑法典實質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改,豐富和發展了刑法立法,對刑事司法實踐起了一定的指導和規範作用。但是,由於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如此眾多的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罪名已由1979年刑法典的130個增加到263個,缺乏一個體繫上的歸納,顯得有些凌亂,而且有的單行刑法出臺以後,刑法典原有條文規定是否廢除也不甚明確:比如,1979年刑法典第155條貪汙罪條文,在1988年《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頒行後實際上被廢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141條拐賣人口罪條文,在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頒行時是否還存在?就值得質疑。如此等等。加之考慮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犯罪現象上出現了新情況、新特點和新問題,所以確有必要對1979年刑法典做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於是從1988年7月開始,就將刑法典的修訂工作正式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1988年9月至12月間草擬出3個稿本;後來從1996年4月下旬起多次召開規模不同的刑法修改研討會,並集中時間邀請一些專家學者與立法機關同志一起認真推敲具體的修改問題。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1996年8月31日推出《刑法總則修改稿》和《刑法分則修改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又於1996年10月10日編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往各地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法律院校、科研機構等徵詢意見,後在北京召開大型的刑法修改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形成了1996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提交給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典全面修訂工作,從此進入立法審議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兩次:一次是1996年12月24日至30日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一次是1997年2月19日至23日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每次審議後都對修訂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1997年3月1日至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審議通過刑法修訂草案是這次會議的最重要的議程之一。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同日,以國家主席令第83號予以公佈,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一部嶄新的、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具有時代氣息和多方面顯著進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正式誕生。這就是新中國現行的刑法典。

1997年刑法典的顯著特點,我個人認為有以下幾點:

➤ 第一,1997年刑法典科學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文規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廢止類推制度。這表明我國刑法已邁上現代化法治的軌道,築起了人權保障的法治根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刑法的綱,貫穿於全部刑法規範之中,擔負著指導和制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重大使命。刑法立法工作必須遵循和符合刑法三大基本原則,當刑法典有必要修改補充時,一定要以三大基本原則為準繩,使罪刑規範更加具體、明確、清晰,既有利於保護社會,又有利於保障人權。刑事司法工作要大力貫徹刑法三大基本原則,強化法治意識、平等觀念和公正無私、剛直不阿的品格,使所辦的案件,既符合法律和政策,又能經得起歷史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檢驗。總之,刑法三大基本原則具有強大的威力,它們既有利於積極同犯罪作鬥爭,又有利於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既有利於推進法治化進程,又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它們必將推動新中國刑法立法的發展完善,促進新中國刑事司法的文明進步,從而更好地保障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

➤ 第二,1997年刑法典具有承前啟後、與時俱進的顯著特色。1997年刑法典在起草修訂時,將1979年刑法典及其實施以後17年內的所有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經過研究、修改、整合後,編入刑法典有關部分,同時對於當時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增加到刑法典分則中去。在體系結構上做了適當調整,如在總則中增加“單位犯罪”一節,將“自首”一節改為“自首和立功”。在分則中,將“反革命罪”一章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增設“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軍人違反職責罪”三章,將“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合併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去,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兩章,因內容繁複,分設八節和九節。1997年刑法典通過時,共有15章合計452條,其中刑法總則5章計101條,分則10章計350條,附則1條。包含的罪名有412個,其中源自1979年刑法典的罪名有116個,源自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罪名有132個,修訂中新增的罪名有164個,可以說1997年刑法典是以往刑法規範的集大成者,它的公佈實施,基本實現了新中國刑法的統一性和完備性。當然,說它具有“完備性”也只是相對的。事實上,隨著國家建設和改革事業的發展,根據同犯罪作鬥爭的需要,國家立法機關與時俱進,對1997年刑法典陸續做了一系列的修改補充。1998年12月以來,截止到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個“決定”和10個“刑法修正案”,修正先是針對刑法典分則具體罪,後來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既對分則具體罪,也對總則某些規定,做了補充和修改。據統計,1997年刑法典的條文數已由最初的452條增加到現在的490條(增加條文39條,刪去第199條),罪名數已由最初的412個增加到現在的469個(含《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規定的騙購外匯罪1個罪名)。從現有的490條條文來看,屬於新增設的或內容、文字上有過修改的共151條,佔30.8%,未變動過的有339條,佔69.2%,說明1997年刑法典是基本穩定的。

對1997年刑法典進行修正,其中比較重要的修正內容,舉例說,有以下一些:

1.取消了22個死刑罪名。提高死緩犯執行死刑的門檻:由“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修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如果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死緩期間重新計算。

2.增設75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3.將“坦白”規定為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4.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先是由實務部門借鑑國外經驗、結合本國情況進行試點,而後寫入刑法有關部分。社區矯正規定在刑法上的重大意義是:其一,從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應了國際社會行刑社會化的要求;其二,確立了相輔相成的兩大矯正體系;其三,進一步促進了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其四,帶動社區矯正的專門立法即“社區矯正法”儘快出臺;其五,促進了行刑權的統一,即監獄矯正和社區矯正均由司法行政部門管轄執行。

5.將有期徒刑在特定情況下(數罪併罰時,死緩減刑時)的最高刑期由20年提高為25年。

6.規定了不同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間如何並罰的原則。

7.增設了“禁止令”和“職業禁止”這兩種非刑罰的預防性措施。

8.系統地規定了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罪名。

9.完善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果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而被判處死緩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0.完善信息網絡犯罪的罪名體系。

11.回應社會公眾的強烈要求,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入罪,將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行為予以入罪。

12.為維護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程序,有力保障司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行為,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均予以入罪。

13.為保護國家考試這個培養、選拔人才的主渠道的公正、公平,對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考試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通過以上的修正,就使得刑法典的體系更加完善,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更加明確、具體,法定刑之間更加平衡,可操作性更強。

➤ 第三,1997年刑法典開啟了刑法理論研究的新局面。新中國刑法學發展進程,大體上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起步與草創階段(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蕭條與停滯階段(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復甦與繁榮階段(1976年10月至現在)。而這種演變的規律背後,1979年刑法典的頒行,是新中國刑法學研究得以復甦的標誌,1997年刑法典的頒行,是新中國刑法學研究得以繁榮的前提。刑法典的有效貫徹實施,是刑法學研究的立論基礎和發展條件,也是新中國刑法學在不斷回應立法課題和司法實踐課題中不斷前進的源泉和動力。所以,為了更新刑法理念,提高刑法學研究水平,提升刑法學人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必須高度重視刑法典的有效貫徹實施。這是推進和繁榮刑法學的必由之路。

➤ 第四,1997年刑法典奠定了中國刑法學走向世界的基礎。1997年刑法典是開展比較刑法學研究的基礎性樣本,也是推動刑法文化對外交往的“名片”。如果沒有一部成熟的刑法典,很難展開實質性的對外交流,國際社會也難以有效地通過這一最基礎而且最具含金量的通道來觀察和了解新中國刑事法治事業的進步。不可否認的是,1997年刑法典已逐步受到國際刑法學界和外國一些刑法學家的關注、重視和評論。隨著新中國治國理政的成功、各項建設事業的欣欣向榮和大國地位的不斷提升,新中國刑法學事業必將進一步健全地走向世界,而與時俱進的新中國刑法典,仍將扮演最基礎的作用。

綜上所述,新中國刑法已走過70年的征程,刑法典也已頗具規模,深入人心,逐步走向世界。現行刑法不僅對刑法基本原則、定罪、歸責、量刑、行刑的原則和制度作出規定,而且對分則469個罪名(其中也涵蓋206個單位犯罪的罪名)的罪狀和法定刑也都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這就使得新中國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新中國刑法立法的成就是偉大的!

新中國刑法立法的完善

回顧過去,展望未來,新中國刑法立法還需要怎樣進一步完善呢?我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點思考:

➤ 第一,堅持以“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典的修法模式。新中國刑法典的修正模式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1979年刑法典頒佈實施以後,由於社會經濟和治安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進行一些修正。當時修法的模式不是對刑法典本身的條文進行修改或補充,而是在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單行刑法或者在非刑事法律中設置附屬刑法規範,解決對刑法典實質上的補充和修改問題。如上所述,從1980年至1997年刑法典生效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25個單行刑法,並在107個非刑事法律中設置了附屬刑法規範,對1979年刑法典進行了一系列實質上的補充和修改。但是,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實施以後情況就不同了。除了制定一個單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外,其他的修正都是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進行的,從1999年12月至2017年11月,約18年時間出臺了10個“刑法修正案”。看來,採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來修正刑法典的某些規定,事實上已經被確立為新中國刑法修正方式的主流地位。這種修法模式的顯著優點是:(1)不打亂刑法典的體系結構和法條的排列次序,有利於保持刑法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2)有利於適應犯罪態勢和刑事政策變化的需要,充分實現刑法典的社會價值;(3)有利於司法工作的實際操作和掌握運用;(4)便於廣大公民的學習和遵守;(5)較好地容納各種新型犯罪的增補,合理地解決刑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關係。因此,我認為這種修法模式應當繼續堅持下去。

➤ 第二,堅持罰金刑要有數額規定。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罰金刑的罪名大概有205個(佔全部罪名的43.7%)。其中有數額規定的僅佔1/3,包括明示數額或倍比數額。其他2/3掛罰金的罪名只表明判處罰金,但具體數額則沒有規定。特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只有騙購外匯罪和逃匯罪這兩個罪有數額規定,其他所有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一概都沒有數額規定。對罰金刑不作數額規定,嚴格講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刑的法定不光是種類的法定,還要有內容的法定。對財產刑來說,應該有量的規定。罰金刑沒有數額規定,對司法實踐來講就難以掌握,也不符合世界其他法治國家刑法中罰金刑的通例。往往造成判罰隨意、各地懸殊,民眾也難以預測,感到疑惑。需要明白一點:罰金和追繳違法所得是兩個概念,違法所得有多少追繳多少,罰金是刑種,按刑罰體系由輕到重的排列次序,它是附加刑中最輕的。它是針對犯罪人的犯罪情況和擁有的財產狀況來判處的。在判處罰金之前,該財產是被告人的合法財產,判處罰金,就是要剝奪被告人合法財產中的一部分,所以必須在數額上作出明確規定。這個數額可以是具體的人民幣數額,也可以是一個比例或者倍數,比如,根據違法所得數額、銷售數額、經營數額、應納稅數額等來確定一個比例或者倍數。既有下限,也有上限,可以考慮最低數額由刑法總則規定,最高數額由刑法分則根據不同具體罪的各自狀況分別規定。

➤ 第三,堅持刑法體系和立法技術的進一步科學化。比如,可否在總則第二章中將孕婦、哺乳新生兒的母親、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礙人列為特殊群體之人,增設“特殊群體之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專節?可否增設“正當行為”專節?可否在總則第四章第八節中補充規定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在分則中可否考慮信息網絡犯罪是當前世界性無國界的新型犯罪,為此單設一章?另外,中國提出建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張,要不要與國際公約銜接,增設“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專章,內容包括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等,置於刑法分則最後作為第十一章?如此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逐步做出合理的選擇。

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丨粟 雯

審核丨周玉才

長檢·轉發丨高銘暄:新中國刑法立法的變遷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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