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二
案件调查结束没有给予被审查调查人纪律处分,是否表示案件办错了?
小疑:一名党员干部因涉嫌违纪被纪委立案调查,但后来并没有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否表示案子办错了,当事人能否提出恢复名誉等补偿要求?
老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给予被审查调查人纪律处分,并不一定表明办了一起错案,因为还有其他的情形。主要是:
(1)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免予处分。免予处分是指应当给予较轻的处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免除应当给予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2)案件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特殊的情况,比如体制的变化,致使被审查调查人在案件调查结束时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此外,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对象,可以等被移送机关作出结论后,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有关法规发生了变化。案件调查开始时适用的法规认为是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适用的法规不认为是违纪,就不能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此外,办错案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如果真的是错案,被审查调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和提出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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