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紀檢監察那些事

老紀答疑——紀檢監察那些事

[老紀答疑]紀檢監察那些事

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是否有監察權?

小疑:一般認為,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是企業內設機構,沒有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權。但是,中央新近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是否可以理解為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具有監察權,為什麼?

老紀:去年11月,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規定,設立黨委的中管企業,保留紀委設置,紀委書記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任命為監察專員,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紀委合署辦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三條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因此,中管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具有監察權。

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代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行使紀檢監察職能,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和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的指導,領導體制改為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為主,查辦案件、幹部提名考察、履職考核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領導為主,這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大舉措,是一種制度創新。

儘管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沒有改變企業的身份和待遇,機構也沒有用派駐的名稱,但這種機構改革從根本上具有派駐性質,與中央部委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在工作職能上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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