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後,老公與前妻的祕密協議,害我錢財兩空

(一)新婚後,與前妻的秘密協議

老陳和林芳有一套在黃山路的兩間三層的房子,離婚時,二人簽訂離婚協議,約定第一、三層歸老陳,第二層歸林芳;如果因拆遷獲得了經濟補償費,林芳將從中分得三分之一。幾年後,老陳遇到了同樣離異的小六,不免心心相惜,很快再次結婚。三年後,原先黃山路的房子遭遇拆遷,當地村委會安排地基建造新房。前妻林芳聽聞,急忙趕來,要求共同參與建房。老陳和前妻都想單獨享有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權,最後經過協商,二人在當地村委會見證下籤訂了有利於兒子的住房分割協議,房屋歸屬於老陳和兒子,百年後老陳的那一部分也歸屬於兒子小陳。而林芳最終退出新房建設,同意由老陳獨自享有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權。因為拆遷獲得的幾十萬元補償款,前妻按照離婚協議,拿走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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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家,和老公前妻有關嗎?

小六一直被矇在鼓裡,直到前妻因為糾紛再次來到村委會要求調解,小六才知道自己的新家已經被老陳和前妻作了協議分割。小六心裡如針紮了一般難受,她想不明白,建設新家自己有付出,新造房屋當然有自己的一份,前妻已經領走了三分之一的補償款,憑什麼再來分割新房呢?

最終,小六將老陳、老陳的前妻和老陳的兒子都告上了法院。

【法律解讀】

老陳和前妻的離婚協議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黃山路的房子屬於二人共同所有。而房屋拆遷後所得的補償金及新建住房是物的形態轉變,老陳和前妻有權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享有處分權,二人在離婚後對新造住房簽訂的分割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對有關安置權益的分配總體利益平衡,不存在顯失公平之處,應屬合法有效。同時,前妻亦有權根據離婚協議獲得三分之一的而補償款。

而對小六而言,作為老陳的現任妻子,在新造房屋的過程中必然參與其中,但剩餘的三分之二補償款足以進行建造,無需顯著追加投入,並且決定安置房權屬的關鍵因素在於土地使用權而非建造成本,即便老陳追究投入一半,也屬於老陳的有權處分。因此,雖然小六對新建房屋有一定的貢獻,但據此不足以作為其享有房屋所有權份額的依據,且該貢獻與其享有的居住使用權益基本相當,老陳和前妻的分割協議沒有損害小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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