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物還收購,切莫花錢“買”罪刑

近日,武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兩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財、詹某獅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情一:

明知是贓物還收購,切莫花錢“買”罪刑

2018年4月18日至9月13日、12月16日,經營福建某農牧公司的被告人王某財明知劉某微、於某偉、葉某良、梁某麗、張某芹(均因犯盜竊罪已被判處刑罰)的公雞系盜竊而來的情況下,以每斤14元、18元的價格多次向上述人員收購盜竊來的公雞,後出售給他人,從中牟利。經鑑定,上述被盜的公雞價值折計27655元。


案情二:

明知是贓物還收購,切莫花錢“買”罪刑

2019年9月5日、10日、21日,家住廣東省饒平縣饒洋鎮的被告人詹某獅明知楊某幫、許某才、冉某琪(均因犯盜竊罪已被判處刑罰)的九輛摩托車系盜竊而來的情況下,仍先後三次分別以8400元、8100元、10000元的價格收購上述盜竊來的摩托車,後出售給他人。經鑑定,上述被盜九輛摩托車價值共計55859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詹某獅還向他人收購了兩輛盜竊來的摩托車,尚未轉售給他人。經鑑定,上述向他人收購來的兩輛摩托車價值為8052元。

法院審理:

被告人王某財、詹某獅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多次收購,價值折計分別為27655元、63911元,二被告人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遇到有人銷售贓物時,不要貪圖便宜而購買,天上不會掉餡餅,切莫花錢“買”罪刑,發現銷贓要及時報警。

明知是贓物還收購,切莫花錢“買”罪刑

相關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第一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文|第一檢察部 謝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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