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銳:產權與管制關係互斥嗎?——與劉守英教授商榷

劉守英教授近年來一直關注農村土地制度,對宅基地制度發表了不少重要觀點。他認為,只要放開宅基地管制權,推動宅基地制度改革,實現宅基地市場交易,就能實現財產權,止住鄉村衰敗。

劉守英的觀點與周其仁的研究相似,都認為只要將土地權利還給農民,土地一經自由流轉即可產出驚人的財富。不同處在於,劉守英教授涉獵議題多,既講土地產權問題,又講產權與管制問題,還講國家與鄉村問題,還講制度與社會問題,等等。很多時候,各類議題攪和在一起,既像政策又像學術,還不時摻雜價值觀,使得要做專業評議,存在不可言說的困難。

我們早年主要從兩個角度,論證土地市場萬能論謬誤,一是土地高價格源於管制而非市場,管制形成的市場是有限市場,與自由市場競爭存在差異;二是人為製造出來的土地價格,會產生極負面的社會後果,政策變遷應注意隱患。劉守英教授研究的新穎處,在於探討土地產權與管制關係,我們遂以其為引子進行具體探討,針對劉守英等人最近發表在《中國經濟問題》(2019年第4期)上的論文,論文題目叫《產權與管制——中國宅基地制度演進與變革》(以下簡稱《產權與管制》)。

《產權與管制》建立有研究框架,即土地“產權-治權-管制”框架,他認為宅基地制度變遷的本質是“管制”強化與“產權”弱化,國家頂層設計的“強管制”性,閹割了底層創新並帶來鄉村的“弱治權”,導致宅基地諸類現實問題出現。

《產權與管制》將該研究框架操作化,先梳理制度的產權弱化和管制強化特徵,再把所有宅基地現實問題歸為制度失效表現。劉守英曾翻譯過《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經典著作,應對制度與社會的複雜互動有了解,何以制度且還是管制制度變化,就會出現幾乎所有的宅基地問題,難道社會只是制度的投射物?如果世間萬物那麼簡單,“制度萬能論”真正的存在,那麼,國家頒佈最嚴苛的刑法,就應該杜絕所有犯罪,事實是這樣的嗎?

《產權與管制》認為,當前的改革目標是,在強化國家管制的條件下,推動土地財產權的有限開放,實現產權與管制有效結合。改革效果是,朝著土地財產權方向改,不僅顯化了宅基地的財產價值,而且實現了宅基地有效治理。因此,未來的改革的任務是,弱化國家管制權力,將所有權能還給農民,以私有產權作為目標,探索有效治理形式。

《產權與管制》介紹的案例,我們都有去調查過。四川瀘縣的改革是利用增減掛鉤政策,將復墾出的宅基地指標賣給成都市使用,屬於行政管制構建的封閉指標市場。改革確實能引起周邊居民的財產權想象,但是,掛鉤範圍的有限使得要形成一般市場,存在著政策實踐難度。按照《產權與管制》的行文邏輯,“強管制”與“弱產權”是互構的,二者的對立在何種條件下會形成?

江西餘江改革的核心是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即鄉村組織動員選舉成立理事帶頭拆除違規房屋,地方政府以項目資源為載體實現拆舊建新。顯然,項目資源的發起者是《產權與管制》所說的國家權力,鄉村組織是國家與鄉村權力混合。從改革過程來看,“強管制”和“弱治權”不存在完全的對立屬性,更多的是“管制”與“治權”如何結合。

浙江義烏改革是因為宅基地財產屬性增強,當地為應對宅基地分配、交易和退出危機自發形成的方案,不完全是國家放權的直接社會產物。我們調查的該類案例,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紀90代,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和交易轉讓,帶來的社會排擠和底層怨恨,一度成為當地農民上訪的根源。制度變遷是要解決遺留問題,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宅基地價格的形成,源於城鄉規劃管制下,房屋價格自發平衡,當120平米宅基地高達100多萬元,論證國家管制抑制土地財產權,就會面臨理論和實踐的悖論。

如果《產權與管制》的立意不是純粹學術,而是探討土地管理現實問題,是周其仁所說的“用常識梳理基本面”。那麼,“產權與管制”就是面向未來,基於一般經驗探討中國問題。問題是實踐層面,“產權與管制”是矛盾的嗎?按照《產權與管制》的表述,“治權”對應的鄉村社會權力,“管制”對應的是國家公權力。按照研究框架的指向,國家權力包含兩個意思,一是政治學意義的產權,“強管制”對應的是“弱產權”,一是行政權意義的管理,“強管制”對應的是“弱治權”,簡單說來,國家權力的不斷強化,是宅基地問題的總根源,我們要問的是,該常識是哪個國家的經驗。在有私法和公法的國家,私權與公權的對立確實存在,但是,土地域並不是那麼的清晰。在美國,雖然聯邦沒有關於土地佔有、使用、處置的統一法律,各個地方的土地管理有一定差異,但都對土地財產權的行使權限有著嚴格限制,如受分區管制、航空、水權等判例法限制,土地有效管理的背後首先是國家警察權力強大,而非不受國家影響的基層自治權力。在德國在日本在英國,土地私有產權行使同樣受城鄉規劃、自然資源法等法律限制,個體將土地作為完全的私有產品進行自由市場交易的情況不存在。主要原因在於,土地管理關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權力必須對土地利用管控。管控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出臺行政法律限制,一種是通過警察權力來管理。土地有效管理既來自於法律完備,又來自於國家管制權力的使用。土地產權性質與有效治理之間,存在諸要素的複雜互動關係,既與土地所有制有關,又與土地管理權有關,又與行政與自治有關,因應現實問題進行整體和細緻分析,才能找到土地問題的具體邏輯關聯。

宅基地制度向何處去,是集政策與學術、歷史與現實於一體的多元議題,學者的使命是發現現實的複雜性並嚴謹分析問題原因,個人的學術經歷不同,思考切入點有差異,研究難免有價值預設,但是,研究過程應謹記韋伯“價值中立”原則,對特定研究的研究框架的科學性有嚴格的思考和證論,否則,研究過程就只能是我們想研究的,難以做到國情關懷、經驗指向與科學研究的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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