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下车门要赔300多万,停车时这个细节千万注意

出租车临停,乘客开门下车,结果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将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日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王女士诉称,2017年4月,出租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开门导致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女士认为出租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因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出租车公司辩称,张某确为出租车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一次性主张20年护理费用时间过长、数额巨大,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驾驶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载客,在其临时停车、车内乘客下车时,适有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车门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因张某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造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保护现场,破坏原始现场,伪造事故后两车位置,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至航天中心医院等医院住院多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女士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出租车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护理费,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规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持其3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王女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暂确定护理期限为五年,从受伤起开始计算。对于后续护理费用,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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