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辯護律師的時間節點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據此,當事人在接受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起,即有權委託專業刑事律師擔任自己的辯護人。雖然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律師,但當事人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時間聘請律師作辯護人呢?刑事案件,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刑事案件牽涉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將希望寄託在“運氣”上顯然是對當事人命運毫無勝算的“豪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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