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权保护,指导提升商标权行政保护工作水平,有力震慑商标侵权行为,积极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消费者张某到谢家集区市场局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的1箱六年口子窖白酒(6瓶/箱)疑似假冒。鉴于当事人陈某曾因销售假冒白酒多次被执法机关查处,谢家集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联合谢家集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对位于谢家集区平山路陈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现场查扣假冒六年口子窖白酒3箱(4瓶×400ml)、六年口子窖白酒1箱(6瓶×400ml)、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6箱(4瓶×425ml)、古井贡酒5年原浆白酒14箱(4瓶×425ml)。本案调查期间,消费者王某某、甘某某投诉称购买的白酒疑似假酒,并称看到店老板从店对面马路停放的三轮车中取酒后到店内交货。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某于2012年3月15日因销售假冒“古井贡”牌白酒被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谢家集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陈妻于2013年8月30日因销售假冒“古井贡”、“口子窖”、“宣酒”等品牌白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鉴于当事人陈某及其妻、店员在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及谢家集区市场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均拒不承认销售假冒白酒违法行为,拒绝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等文书上签字;在对陈某询问时,陈某拒不承认其店员身份及销售假酒相关事实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当事人企图用店内交易店外取货的方式和拒不交代违法行为“零口供”逃避行政机关检查和处理。

    2017年3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商品,虽然该案认定的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90000元。本案罚款90000元及因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产生的加处罚款90000元,共180000元,已于2019年3月19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没收物资于2017年3月10日入库。

    【 典型意义 】 该案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涉案商标种类较多,涉案商品数量及其货值金额较大,且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拒不改正,且销售手段隐蔽,逃避检查。在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不交代违法事实,态度恶劣,并企图以“零口供”蒙混过关,危害后果严重。在市场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相继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一审和二审,均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原处罚决定,罚款已于2019年3月19日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此案自立案直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共历时2年5个月办结。此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有力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周边白酒经营商户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零容忍态度及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案例二

淮南市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CKS科顺” 案

【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4日,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淮南市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位于大通区的生产厂房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厂房内存放有商标标识为“CKS科顺”的耐根穿刺防水卷材82卷,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95卷(已售出10卷,违法所得250元),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半成品260卷(卷材附着有商标“CKS科顺”字样),“CKS科顺”包装膜7卷、“CKS科顺”商标标识230份,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以上产品涉嫌侵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CKS科顺”。

    经查明 “CKS科顺”商标系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CKS科顺”并未取得“CKS科顺”商标权利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当事人生产的“CKS科顺”防水卷材标注的厂名: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江苏省昆山石牌毛纺路565号,与其公司名称、住所均不符。

    大通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250元,罚款 22.1880 万元

    【 典型意义 】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欺骗性很强,且数额较大。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定性准确,办理程序规范严谨,过罚相当,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三

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寿县公安局移送的“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杨某自称于2016年3、4月间,在百度帖吧中搜索到一个出售高仿酒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以物流形式从其处购进了若干数量不同品牌的高仿酒在其位于寿县北街的寿县某超市内对外出售。现场查获的白酒有:标示“剑南春”牌白酒14瓶、标示“口子窖”牌20年白酒4瓶、标示“口子窖”牌10年白酒44瓶、标示“口子窖”牌6年白酒47瓶、标示“口子窖”牌5年白酒24瓶、标示“五粮液”牌白酒4瓶、标示“天之蓝”牌白酒12瓶、标示“海之蓝”牌白酒16瓶、标示“贵州茅台”牌白酒37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献礼版白酒27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5年白酒24瓶、标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8年白酒13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且知道是侵权白酒。

    2019年 8 月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 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85000元。

    【 典型意义 】该案件当事人采取网络新形式的进货渠道,大量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多品种的高仿白酒,案值高,品种多,在当地影响大,是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及时查处,制假售假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积极保障了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寿县窑口镇某超市北集连锁店销售假冒食盐案

【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寿县某盐业公司投诉举报,反映寿县窑口镇某超市北集连锁店销售的袋装食盐是假冒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4月2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窑口镇某超市北集连锁店(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735袋包装标识为“中盐”的特制食盐。该批食盐商标:中盐®,净含量:500克,安徽省盐业总公司专营,品名:特制食盐,生产商: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定远盐矿,产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中盐安徽盐业配送有限公司分装, 生产日期:20180421,产品标准:NY/T 1040-2012。当事人称2019年4月18日左右从一上门送货的送货商处购进标示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特制食盐”15箱(50袋×500克/箱),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该批食盐已销售15袋,获利9.6元。当事人没有进货单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经查明,“中盐”商标是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碘盐、原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8269537A号,注册日期:2017年02月07日,有效期至:2027年02月06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授权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维护其“中盐”注册商标权益。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中盐”牌“特制食盐”,不是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名称、地址,使用的“中盐”商标为假冒。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

    【 典型意义 】食用盐是居民日常生活必须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补充碘的主要来源。侵权假冒食用盐不仅干扰碘缺乏病的防治,引起摄碘不足,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危害市民健康。假冒伪劣食用盐冲击市场,市民难于辨认,危害极大。通过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维护了“中盐”品牌形象。

案例五

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旺旺”专用权的商品案

【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寿县公安局有关“张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移送函及所附材料并于2019年6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1月,经营者张某参加南京某展销会时了解到赵某推销的2款“旺福旺”食品礼包价格低廉,其外包装上“福”字字形偏小,感官上突出“旺旺”两字,字体、色彩、外包装与市场上畅销的“旺旺大礼包”包装相近,价格差异较大。张某在明知 “旺福旺”产品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向赵某定购了“旺福旺”食品礼包327件,并以平均每件1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至查获时共销售260件,回收并销毁49件。

    经查明,“旺旺”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66626号,核准使用在“糖;糖果;巧克力;饼干;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方便面”等第30类商品上,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食品礼包18件(180袋);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6000元。

【 典型意义 】旺旺集团凭借良好的品牌形象、品牌信誉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当事人销售“旺福旺”食品礼包,突出“旺旺”两字,给消费者造成视觉上的混淆,误认为是“旺旺”食品。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企业的形象。执法机构的严格执法,让“李鬼”无处藏身。此案入选2020年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2019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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