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 受賄 挪用公款 濫用職權 且看國企領導任志強的貪腐面目

貪汙 受賄 挪用公款 濫用職權 且看國企領導任志強的貪腐面目

提起北京市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最為人所知的一面是房地產領域的知名企業家。然而公眾卻不知道他的真實面目:憑藉在華遠集團的一人獨大,任志強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裡,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公款、收受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案總金額超過2.2億元。


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任志強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任志強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夥同兒子大肆斂財 超額薪酬掛賬退休後領取


任志強生於1951年,1993年即被任命為國有公司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後為該公司董事長。此外,他還是華遠集團下屬上市公司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遠地產全資成立的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在華遠集團“一把手”的位子上坐了近20年,任志強在公司擁有說一不二的話語權,這也為他肆意貪腐奠定了基礎。


法院認定任志強貪汙公款4974萬餘元,其中3640萬元是支付給其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間,任志強利用擔任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置業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託公司向華遠置業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夥同其子餘某、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焦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明知餘某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的情況下,仍決定向餘某支付服務費人民幣2340萬元。後餘某、焦某某等人,採取由華遠集團與北京一家諮詢服務公司簽訂虛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的手段,以支付“財務顧問費”的名義,將華遠置業資金2340萬元非法佔有。


2014年因貸款利率下調,華遠置業再次從崑崙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續貸13億元。餘某得知後,利用其父任志強的職務便利,再次索要“中介費”。任志強為了幫兒子掙錢,通過下屬焦某某採取簽訂虛假鋼筋供貨合同的手段,以“鋼筋款”的名義非法佔有華遠置業1300萬元,並支付給餘某。


對此,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的焦某某說,她向任志強彙報時,明確告知華遠從沒有給服務費的先例,這錢不該給餘某,餘某也僅僅是介紹了雙方認識,並未參與洽談及融資過程,第二次貸款過程更未參與,餘某這錢掙得太容易了,但任志強仍同意支付。


法院認為,任志強對於餘某在華遠置業兩次貸款過程中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的情況明知。作為華遠置業董事長,任志強同意向餘某支付不應當支付的財務顧問費,非法佔有目的明顯,該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除了夥同兒子等人非法佔有鉅額公款之外,任志強將任職期間的1334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賬,於退休後領取的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貪汙罪。


2008年5月,西城區國資委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對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實行限薪。任志強作為華遠集團董事長,明知自己應按照《辦法》規定的限額領取薪酬,在下屬企業領取薪酬的超限部分應交回所在企業華遠集團,由華遠集團作為營業外收入。但華遠地產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人證實,任志強告訴他們,將自己的薪酬按照國資委限額上報,超出部分先掛公司賬上。


於是,2009年至2010年間,任志強利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置業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採取暫不領取薪酬超限部分,讓公司財務人員將其超限部分薪酬以“應付任志強工資”科目在華遠置業做掛賬處理的方式,逃避上交義務。2015年退休後,任志強將做掛賬處理的超限薪酬1334萬餘元非法佔有,稅後實得734萬餘元。


挪用公款 濫用職權 為己謀利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在法院認定任志強所犯四項罪名中,挪用公款犯罪開始時間最早。


2002年9月,在華遠地產股份制改革中,華遠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員工共同投資成立了北京華遠浩利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浩利中心),由浩利中心代員工入股北京市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員工的持股平臺,西城區國資委明確要求,浩利中心不能有其他經營行為和投資活動,也不能與華遠集團、華遠地產等公司發生資金借出或借入行為。


任志強明知上述規定,卻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無視法律法規。2003年8月,任志強夥同他人將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120萬元出借給浩利中心,用於投資華遠旗下的公寓項目。浩利中心獲利9200餘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924萬餘元,稅後實得1539萬餘元。


2003年9月,任志強個人決定挪用浩利中心資金3000萬元用於其本人在內的公司員工購買華遠集團持有的浩利中心股權,使浩利中心變為任志強等人的自然人公司再用華遠地產給浩利中心的分紅款陸續償還了這3000萬元。


2013年9月,任志強又決定將華遠置業公司資金2000萬元出借給北京華遠浩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浩利中心),用於投資經營房地產項目,獲利50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0萬餘元,稅後實得8萬餘元。


任志強三次挪用公款數額共計6120萬元。法院認為,任志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挪用華遠盈都、華遠置業以及含有國有股份的浩利中心款項,用於浩利中心個人股東使用,為其本人及員工股東謀取利益,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法院還查明,任志強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及華遠置業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一套房裝修數年 向供應商索要裝修款


華遠作為一家主營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與很多設備供應商有合作關係。趙某某便是其中一家設備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任志強利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華遠置業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趙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在向華遠地產及下屬公司項目提供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2012年至2017年間,任志強先後收受趙某某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共計125萬餘元。


涉案的這套房產位於北京太陽宮,裝修持續了數年。任志強的妻子說,裝修公司每採購一批材料就會通知她,她再聯繫任志強,任志強再向趙某某催要。


趙某某公司的賬上有5次為任志強支付裝修款的記錄。趙某某的秘書表示,該公司從2000年開始為華遠公司的項目供應設備。趙某某為了維護好關係,長期合作,負擔了任志強家的裝修費用。


數罪併罰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 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


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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