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禁榷制度是指我國古代封建社會對國家內某些重要商品實行專賣的制度。春秋時期,齊國的“官山海”即對鹽鐵的官營,是最早的禁榷。戰國時秦國也曾實行鹽鐵官營,《漢書·食貨志下》中載:“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新唐書》中亦載:“至於鹽鐵、…榷利、…,無所不為矣”。可見我國古代的禁榷制度大致都傳承自前代,且主要是針對鹽鐵商業的,不過這種情況在五代十國之後的宋代似乎有了很大的改變。

唐末、五代禁鹽酒,宋朝連茶也壟斷

1、唐祚未絕的五代十國

五代十國是一個大震盪、大變革、大破壞與大重建的交替時代,它亂而後治,治中有亂,上承唐祚,下啟趙宋王朝數百年的太平基業。五代十國的禁榷制度大體上沿襲唐朝舊制

,主要是針對鹽、酒、曲制定的,但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穩定社會秩序,統治者們都不約而同的選擇強化對這些產品的禁榷制度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古時提煉鹽

  • 鹽的生產和禁榷

《新五代史·職方考》中記載:“五代之際,置榷鹽務於海旁,後為瞻國軍”,其中,濱州之地所產鹽稱末鹽,兩池(解縣、安邑)鹽稱顆鹽,鹼土、鹼水所煎的鹽統稱為末鹽,陝西青白池所產之鹽統屬青白鹽,鹽業生產者的名稱如亭戶池戶灶戶等都是唐以來的舊稱,其身份地位也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

後唐鹽利收入除了榷鹽一項外,還有鹽錢蠶鹽錢等項收入,《五代會要》有載:“魏府每年所徵隨絲鹽錢,…,逐年俵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這裡的隨絲鹽錢是向民戶徵收的食鹽稅,指的是

民戶在每年在交納糧食稅的時候一併交納的一定數量的鹽錢,而蠶鹽則是官鹽的賒賣制度,是官鹽專賣的一種形式。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古時釀酒場

  • 對酒、曲的生產加以禁榷

曲是生產酒的重要原料之一,曲既可以自造,則酒亦可以自釀,對曲加以禁榷,就是對酒的生產加以禁榷,所以

榷曲即榷酒。五代時期酒的生產較為普遍,酒禁也要略寬於鹽禁。後梁太祖時,“聽諸道州百姓,自造麴,宮中不禁”,可見當時未有酒禁。但到了後梁末,各節度使開始置曲務,後唐時期開始全面榷曲,後晉、後漢大體上遵循後唐勒令的規定,酒戶必須向官府買曲釀酒,後周一改前朝以來榷酒麴之弊,放鬆相關禁令,但人戶仍不能自行造酒。

2、宋代榷茶法:合法壟斷

唐代是我國曆史上最早實行榷茶制的朝代,但僅實行三個月便廢止,唐代後期再無出現。直至宋代,禁榷茶葉的制度與內容才被重新恢復,並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宋朝政府通過設置一些法律條令,將茶葉貿易壟斷在國家的手裡

,這是五代十國時期所不曾出現的。

宋朝榷茶制度發端於公元962也就是建隆三年的蘄春榷茶,這一年宋政府開始參與到了南方北方茶貨的經營,乾德二年開始,正式實行了江南北銷茶葉的全面壟斷,具體方法就是在沿江設置六榷貨務,壟斷茶葉收購和批發,這也就是歷史上著名的交引法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酒坊

我國茶葉的飲用史相當悠久,自唐代飲茶之風大行於世之後,宋代茶葉的市場可謂是十分廣闊。宋滅後蜀後,出於安定人心與經濟方面的考慮,在巴蜀地區創設了包括茶葉在內的一系列專賣法。宋朝中期,宋王朝正式實現了對茶葉的專賣管理,川茶的產銷更是一直處於宋王朝的嚴密控制之下。

壟斷不算啥,“牙官”收購還要壓價

1、後唐設場院與榷鹽使統領鹽務

《舊五代史·食貨志》中載後唐王朝重視整頓殘破的榷鹽制度,使之成為財政收入的可靠保障,其具體辦法就是整頓統管鹽務的各場院,即重建榷鹽機構

,以恢復鹽利的正常收入。《舊五代史·食貨志》中載:“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度支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李繼麟在任職榷鹽使時,常有宦官與伶人“求賄於友謙(李繼麟)”,在他死後,莊宗又任命李肅為兩池榷鹽使,可見榷鹽使靠著榷鹽的厚利不僅能夠統領鹽務,更能夠維持其在河中的勢力

2、前後蜀置井監使主持

井鹽以蜀為多,蜀井鹽生產的歷史悠久,據《元和郡縣圖志》的記載,富義鹽井“月出鹽三千六百六十石”是劍南最大的鹽井。至五代的前後蜀時,井鹽的生產規模依然不小,如陵井,《太平寰宇記》中有寫到該井:“汲水七十五函,每函煎鹽四十斤,日獲三千斤”。前蜀置井監管理各鹽井,井監由井監使主管鹽的生產和徵收鹽課事宜,或令刺史監督,各地榷鹽使的職掌似與唐時相同,直屬三司。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3、宋時新設“牙官”:光天化日下搶錢

北宋時期,政府設榷場,也就是在統治控制下經濟貿易交流的地方,榷場的貿易受到官方嚴格的控制,國家設專職官員來管理榷場的貿易,這些官員的職掌大致上

與五代相同,唯一值得一提的差別就在於宋朝新設的“牙官”。所謂“牙官”的作用有二,一是交易雙方必須以牙官為中介,二是專職評定商品貨色,這樣一來,生產者和所有者之間的聯繫被切斷,國家對茶葉的專利壟斷得以保證

牙官出現的既有積極的一面,也為當時的社會帶來了消極的影響,招致了園戶尤其是中小型茶農的不滿。其根源就在於牙官在收取茶葉的時候,一方面壓低分量,一方面壓低價錢,據《宋代經濟史》的記載,“往往早茶每斤貨賣得九十至一百文,現今只賣得六十至七十文”,長此以往,園戶獲利稀少,難以維持生計,只得懶於勞作,放棄經營茶葉,轉向經營那些未被禁榷的作物,亦或是鋌而走險,違規私賣茶葉,可見牙官制度導致園戶和官府的矛盾激化,民怨沸騰。

雖放寬私鹽懲罰,可賣酒還要“投標競價”

1、五代十國榷利條理

  • 關於偷盜官鹽與鹽法的規定

五代的鹽法繼承唐代的鹽法,加以擴充,非常具體,非常精密,同樣也非常苛酷。後唐時,曾規定有公然偷盜官鹽貨賣的“五斤以上處死”,本條規定是專門針對那些盜賣榷場院、官榷鹽池的鹽而制定的,其處分之甚堪比煎私鹽,若被抓到,多半被處以極刑或是被流放,有效的掐斷了私鹽販賣的渠道。

後晉初,鹽法一度鬆弛。為了籠絡人心,石敬瑭在其即位敕文中曾在太原取消官場糶鹽,任由人戶自由交易。遺憾的是,這種局部弛禁只是暫時的,公元937也就是天福二年九月,就有官員上奏提議增加鹽價,但是由於當時“州城眾戶,所在貧乏者多”,

未能得以施行,天福二年到六年,政府都允許商人賣鹽,僅向民戶配徵食鹽錢,這是五代禁鹽的鬆弛期,也是鹽法從苛入簡的轉折點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 榷禁曲(酒)務的規定

後唐已在榷曲,至秋稅之時,每畝都要繳納五文曲錢。這一規定,把榷酒錢變成了兩稅田畝稅的附加稅,納錢之後的造麴與釀酒都是合法的。到了天成三年,為保證酒稅的收入,勒令規定城鄉一律禁止私自造麴,曲禁重新嚴格起來,併為後晉、後漢所遵循,即酒戶必須向官府買曲釀酒,官曲不準私自出賣,違者嚴懲。後周汲取前代之弊,允許人戶直接向官府或是都務部買曲造酒。十國榷酒之制雖不嚴密,但也存在,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吳越時期專設掌管榷酤官員,加強對民間釀酒業的控制。

2、宋朝專賣制度的演變

宋朝初期的鹽政繼承了五代官辦官賣的直接專賣制,但在鹽政演變的過程中,表現出了許多與之前的不同之處。《宋會要輯稿·食貨志》中載,“私煉者,三斤死,擅貨官鹽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這從

販鹽數量上放寬了對私販們的處罰。此外,宋朝還確立了漕運的轉搬法,將鹽政與漕運相結合,通過賣鹽所得稅款來支撐漕運極致運行,鹽法與漕運互為表裡

榷酒自宋初即已有之,宋代酒政的形式多樣,有官務釀造、許民私釀、買撲制等,其中,買撲制就是私人承交官府酒坊的酒業,以取得某一地區的酒的生產權和銷售權,不僅如此,還出現了“買封投狀”的買撲形式,其實質內容頗似今天的投標競價,《續資治通鑑長篇》言:“募民願買坊場者,聽自立價,…,視價高者給之”,官府通過承買者的競價來獲得更高的收入。

光天化日下“合法搶錢”:宋朝繼承前代禁榷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總結

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大致瞭解了五代十國與宋朝的禁榷制,也明晰了這兩個本應是後者繼承前者的制度之間的不同,即在禁榷內容監管機構、與制度內容之間的差異,具體表現為禁榷範圍的擴大“牙官”的新設懲罰制度的減輕等等。通過這些差異,能夠反映出宋朝作為一個我國古代經濟大國其禁榷制度的強化與其特點,對於研究宋代榷利經濟有很大的幫助。通過將禁榷制度發展的更加複雜,榷法發展的更加嚴厲,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政府的財政收入,但龐大的榷利同樣也為社會發展帶來了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舊五代史》

2、《宋史·食貨志》

3、《五代會要》

4、《宋代經濟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