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假钱假装买六合彩来诈骗,结果被假装卖六合彩的设套抢劫

曾建喜、张忠浩、燕维安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基本信息

性质: 刑事

案号: (2019)闽03刑终423号

法官: 许一新(审判长)

判日: 2019-08-20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建喜,绰号光头,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忠浩,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燕维安,男,1991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正贵,男,1990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宁,男,1986年10月16日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9月13日投案,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岷,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陈正贵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建喜、张忠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二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8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等人经过策划后,携带现金15万元和一包假装15万元的白纸,欲驾车到莆田市荔城区,伪装要向被告人燕维安联系的庄家被告人曾建喜等人押注六合彩,俗称诈单。被告人李宁等人计划先等待庄家检验完真钱表示其有能力押注,再让被告人张忠浩等人掉包,带上假钱跟庄家去等待开奖,如果有押中号码则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等人就诈骗成功并从中获利,如果没有押中号码就把假钱扔在现场,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等人就逃跑,由庄家承担押注的损失。

同时,联系人被告人燕维安却伙同被告人曾建喜、同案人肖际来、许剑飞(另案处理)等人经过策划,纠集被告人陈正贵、同案人李小宇、罗绂祥、黄万千等多人准备多根方管欲抢走上述现金15万元。

当晚,上述两伙人按约定到莆田市荔城区见面,由被告人曾建喜、同案人许剑飞来到被告人李宁的车上清点现金15万元。在被告人曾建喜确认是真钱后,其通知等候的同案人肖际来等人动手抢钱,后同案人肖际来又指使等待的被告人陈正贵、同案人李小宇、罗绂祥、黄万千等人驾车围堵被告人李宁驾驶的车辆,其间,同案人黄万千、冷则子字等多人手持方管下车冲向被告人李宁、张忠浩等人,被告人曾建喜、燕维安、同案人许剑飞遂抢走现金15万元后跳车逃脱,同时在等待庄家检验真钱后、准备让被告人张忠浩等人掉包成假钱去诈骗庄家的被告人李宁见状因害怕不敢反抗,遂驾车载着被告人张忠浩、杨岷等人携带一袋假钱逃离现场。后同案人许剑飞将其中现金1万元分给被告人罗绂祥等人,其余现金14万元被同案人许剑飞等拿走。

2018年9月13日22时,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曾建喜、燕维安到莆田市派出所报案。

2018年9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将被告人陈正贵抓获。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岷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抓获,于2018年10月22日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9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被告人李宁、张忠浩传唤到案,以涉嫌抢劫罪将被告人曾建喜传唤到案,以涉嫌抢劫罪、诈骗罪将被告人燕维安传唤到案。2018年9月14日,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正贵。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岷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处温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温州市鸥海区看守所,于2018年10月22日移交该局。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陈正贵、李宁、张忠浩、杨岷的身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证人具有作证能力。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有犯罪前科。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李宁、张忠浩处扣押到手机。

5.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明从曾建喜手机内提取其和燕维安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发当晚2018年9月13日曾建喜发送给燕维安的现场位置信息;从李宁手机内提取其和杨岷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14日杨岷发给李宁的取款流水账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调取杨岷农业银行莆田分行黄石支行卡号尾号8779从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3日的交易记录;杨岷于2018年9月13日取款15万元。

7.刑事照片,证明:①被告人曾建喜指认案发现场及其使用手机的照片;②被告人燕维安指认案发现场及其使用手机的照片;③被告人陈正贵指认案发现场的照片;④被告人张忠浩指认案发现场及其使用手机的照片;⑤被告人李宁指认案发现场及其使用手机的照片;⑥同案人肖际来指认案发现场及当时买的同类型钢管、买钢管的地方;⑦同案人罗绂祥指认案发现场及用的同类型的钢管。燕维安、曾建喜、陈正贵指认抢劫所使用的工具。

8.通话清单。曾建喜、许剑飞、燕维安、陈正贵等人之间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

9.辨认笔录,证明:

(1)被告人陈正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曾建喜、许剑飞(阿雄)、燕维安(高个子外地男子)、肖际来(矮个子外地男子)、李小宇;

(2)被告人李宁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曾建喜(六合彩庄家)、燕维安(阿东)、张忠浩、许剑飞(庄家的朋友)、杨岷;

(3)被告人曾建喜能够辨认出被告人李宁(刘老板)、张忠浩(刘老板的小舅子)、许剑飞(阿雄)、陈正贵、肖际来(阿来)、燕维安(阿东)、李小宇;

(4)被告人燕维安能够辨认出李宁(刘伟)、许剑飞(阿雄)、张忠浩(刘伟的小舅子)、曾建喜(光头)、肖际来、陈正贵(胖子);罗绂祥(萝卜强);

(5)被告人张忠浩能够辨认出许剑飞(庄家老板的朋友)、燕维安(阿东)、李宁、曾建喜(庄家老板)、杨岷。

(6)被告人杨岷能够辨认出同案人李宁、张忠浩、“阿东”(燕维安)

(7)同案人肖际来能够辨认出许剑飞(阿雄)、燕维安、曾建喜(光头)、罗绂祥(萝卜强)、陈正贵(胖子司机)、李小宇(胖子司机的朋友);

(8)同案人罗绂祥能够辨认出许剑飞(阿雄)、肖际来(阿来)、燕维安(燕三)、曾建喜(光头)、黄万千(老黑)、蒲德福(高个子)、冷则子字(小个子)。

二、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不记得2018年9月13日左右,是否有几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到其店铺内购买镂空钢管事情。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燕维安的供述,证明:我和“阿雄”、肖际来商量了通过抢从事“六合彩”诈骗的那些人的钱的方式来赚钱,也就是“黑吃黑”。我知道社会上有一个叫“朱耳”的人,他就是专门做这种诈骗的事。之后朱耳联系我说有没有认识六合彩坐庄的,跟他说我有认识六合彩坐庄的人,可以介绍他一起骗点钱,朱耳说他会安排。之后一个自称“刘伟”(李宁)的人联系我,说是朱耳介绍的,要和我一起合作诈骗六合彩坐庄的人,我就假装跟他合作。之后我又找到了“光头”(曾建喜),光头这个人就是六合彩坐庄的,而且我听说光头前段时间有被一伙人诈骗了一些六合彩的赌资,所以我就联系光头跟他合作打算抢了刘伟的钱。我和光头、“阿雄”、肖际来就一起商量了把刘伟骗来北高,然后再叫十几个人,叫人由阿雄负责,开两辆车把刘伟的钱抢了。商量好之后,我就把刘伟约到北高镇的一个村。刘伟开车到黄石来接我,我上车的时候车上已经有五个人,我只认识刘伟一个,他们带了15万元在车上一个包里,由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拿着,另外一个包装假钱。上车后我跟刘伟就说那个老板比较信任我,等下安排我跟他的小舅子一起拿着假钱到老板那边去押注,然后我们开车往光头给我发的地位地点导航过去。离目的地还有几百米远的时候,我跟刘伟说你车上人这么多,等下老板看到了不敢过来了,刘伟就说等下他们几个就下车了,过会刘伟就叫车后座的三个人先下车等着。到了见面地点之后,光头和阿雄就上车了,刘伟把装真钱的袋子给光头、然后光头他们开始点钱,故意点的很慢,就是为了等事先叫好的十多人开车过来,点了约有两、三万块钱的时候,光头叫的人就开车到了,先到的一辆车是别克的商务车,他们直接把车停在刘伟的车前面,别克车一到,光头和阿雄就马上下车跑了,然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我看到的其中一个有拿木棍,他们下车后就朝刘伟喊道:“抓住他们,别让他们跑了。”我本来要假装下车去追阿雄,但是我被他们拿棍子吓到了,又缩回去,刘伟他们也被吓到了,顾不上钱的事情就赶紧加大油门开车跑,这时我在车后座上,被刘伟一个急转弯甩出车外。我站起来后坐到后面来的另一辆尼桑小车,光头和阿雄坐到别克车上,我们一起去追刘伟他们,因为我知道刘伟他们车上有诈骗六合彩庄家使用的一袋假钱和一些搞诈骗用的假六合彩散单,我们是想把这些东西找到了,刘伟就不敢报警了。不过追了一段路,到了一个三岔路口,就没有再追了。之后我们两辆车就都离开北高镇。然后阿雄从抢来的15万元现金里面拿出一万元给“萝卜强”叫过来帮忙的打手们,把打手们都遣散了。没过多久,刘伟打电话给光头,光头没有接,刘伟就发了一个小视频给光头说他报案了,我和光头就商量了一下也报案说刘伟他们诈骗。所以后来我们就去派出所了。抢到的15万元钱先拿给萝卜强1万元钱,这1万元是付给萝卜强手下几个打手的费用,剩余的14万元钱我们计划是萝卜强分3000元,八二(昨天晚上有事没出现,但是有叫几个手下过来帮忙),别克车主胖子分3000元,光头分1.5万元,尼桑车主(车是借来的)分2000元,剩余的钱我和阿雄、肖际来三个人平分。当时在车上的时候给了萝卜强一万元钱用来费用那些打手的费用,剩余的十四万元钱都在肖际来那边,我们都还没有分掉。2018年9月12日晚上19时左右,我、阿雄、光头和肖际来一共七个人去选择的这个抢劫地点,还有三个人就是胖子司机(陈正贵)、胖子司机朋友和另外一个本地男子,就是我们去北高派出所报案时,我们尼桑轿车上坐的这七个一起去现场抢钱的人。这个抢钱的最后地点是阿雄定的。

2.被告人曾建喜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9日,许剑飞联系我说阿东要介绍一个押六合彩的顾客过来押注,但是这个顾客是个“诈单”的人,他准备黑吃黑把这个顾客拿来押注的钱都抢走,然后让我扮庄家去接触这个顾客,让这个顾客来找我押注,如果抢到钱的钱在10万以上分我1.5万元,抢到的钱在10万以下分我1万元。我答应了他去接触这名“诈单”的顾客,和他一起抢走这名顾客的钱。2018年9月10日16时许,我和阿东一起到了黄石黑桃漫饮料店,过了一会,那名顾客来了。阿东向那名顾客介绍我是六合彩的庄家,向我介绍那个顾客叫刘老板。刘老板向我了解赔率。刘老板说他都是现金交易,他每期都押10万元左右。接着我们又聊了一会,互相留了联系方式,我就和刘老板、阿东说我有事先走了。我走后,联系了许剑飞说了今天接触刘老板的事情。许剑飞说现在就等拿钱过来押注了。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17时许,刘老板联系我说他开车从莆田出发晚上和阿东一起去找我押注六合彩(六合彩是每逢星期二、四、六开奖)。我马上把这个情况告诉许剑飞。许剑飞让我去找一辆车去堵刘老板的车。我直接到了陈正贵家里向他借他的一部别克牌GL8商务车(车牌号闽B×××××),陈正贵问我借车要去做什么。我说要开车去堵一个六合彩诈单的顾客的车子,然后再把这名顾客的钱抢走。陈正贵不肯。我说我给他1000元,车子借我用一下。陈正贵还是不肯。后来我和他说我给他3000元,让他自己开车去过去堵下车就行,其他都不用做。陈正贵答应了。当时李小宇也在陈正贵家里玩,他说他也要去。我说你要过去帮我加个人增加气势就行,不用下车,我就给你1000元。然后陈正贵开车载着我和李小宇再去接了许剑飞,我们四个人开车到北高镇周边转了一圈,然后选定吴城村张城村道中段作为我们下手抢钱的地方,就是我指认的那个地方。我把位置用微信发给了阿东,我和许剑飞先下车等刘老板,然后许剑飞安排陈正贵再去接其他人过来一起堵车抢钱。许剑飞他让陈正贵接到人回来把车停在我们选定地点的不远处,等刘老板来了把车开过来堵车。我和许剑飞在等刘老板的时候,许剑飞让我加了一个外号叫阿莱男子的微信,他说他怕他到时候数钱的时候,没空给阿莱发信息通知他们过来堵车。2018年9月13日20许,刘老板开着一辆大众牌轿车到了地点。我和许剑飞走过去上了车,阿东坐在车后排,我坐在阿东的左手边,许剑飞坐在阿东的右手边。刘老板坐在驾驶座,然后他向我介绍坐在副驾驶座的一名男子是他小舅子,再问我和我一起来的那个人是谁。我和刘老板说许剑飞是我表弟。接着,刘老板从扶手箱上的一个黑色包包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然后递到后面让我们把他带的15万元钱数一下。许剑飞接过黑色塑料袋,把钱拿出来清点。数钱的过程中,刘老板对我们说他待会让他小舅子带着钱和阿东留在这边,他先回去整理下晚上押注的特码回头用微信发给我。这时,阿东用手肘顶了我两下暗示我叫人过来,我用微信发了个表情给阿莱。过了几十秒,陈正贵驾驶商务车横向堵在刘老板的车头,这时从车上冲下来几个人,手里拿着镀锌管,把车头围住,用镀锌管威胁刘老板别动,其中一个陌生男子走到驾驶座的车门旁拉车门让刘老板下车,同时我、许剑飞、阿东三个人带着15万元钱从刘老板车上下来。这时,刘老板直接踩油门从商务车的左边冲了出去,我们所有人赶紧都上了陈正贵的商务车,去追刘老板。后来,我们没有追到,我们开车去了秀屿区上塘,然后许剑飞给了车上那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一万元钱,那几个人下车后,我们就回到了北高,各回各家了。2018年9月12日,抢钱的前一天,我借来了陈正贵的GL8别克商务轿车,载许剑飞、阿来、阿东以及李小宇一起去找的现场,最后许剑飞定了那个抢钱的地方。去的时候开车是许剑飞开车的,回来的时候是我开车的。陈正贵当时没空就没有去,而李小宇刚好有空,就一起去定抢劫的现场了。剩余的14万元钱因为当时刘老板报警,我们商量,我和阿东先去北高派出所,我和阿东没出事的话再分钱,后来我和阿东就直接去派出所了,他们送我们两个人去派出所后就开车走了,钱怎么分、怎么处理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陈正贵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我和朋友李小宇在荔城区家门口对面喝茶的时候,朋友曾建喜通过他的手机打电话给我,说晚上是开六合彩的夜晚,有一个老板要带现金下来押注,准备把这笔钱抢走,叫我说当司机载他们一起去抢钱,并且给我分红1000元钱。而当时李小宇也在我身旁,他说他也可以去帮忙,我就和曾建喜说我和李小宇再加上我开的车,1000元太便宜了,曾建喜过了一会儿,就回话说可以,我开车一共2000元,李小宇1000元,我和李小宇就同意帮曾建喜一起去抢钱了。当天18时左右,我就开着车牌号为闽B×××××的GL8商务轿车载着李小宇一起去了曾建喜约定的北高镇车站附近去接到了曾建喜,之后曾建喜带我们到北高镇××路的小饭店准备去吃饭,在饭店内我见到阿雄和两个外地男子(一高一矮),刚点完餐准备吃饭,曾建喜就和阿雄说押注的老板带现金过来了,于是我们还没吃饭,就开车去了,李小宇、曾建喜、阿雄和两个外地男子就一起上了我的GL8商务车,阿雄提了几根钢管用布料包住放在了我的车后备箱。其中,我开着车,李小宇坐在副驾驶座,阿雄坐在中间右侧车门处,曾建喜坐在中间坐车车门处,而那两个外地男子坐在第三排。之后我就开着车往秀屿区方向开,开到北高镇山前村附近的时候,曾建喜就叫我说靠边停车,曾建喜、阿雄和高个子外地男子就下车了,曾建喜叫我靠边等着,约过了十来分钟之后,车上的另外一个矮个子外地男子就说往前开,我往前开了几十米,看见了一辆浙C牌照的大众CC轿车,矮个子外地男子就叫我车子开上去,拦住这辆大众CC轿车,我开车上前挡住了大众CC的车头,大众CC车子不能开之后,矮个子外地男子下车拿起车后背的钢管就冲了过去,李小宇坐在副驾驶座、我坐在驾驶座,我看见大众CC后面还有一辆车辆拦着这辆大众CC的后路。过了一分钟左右,这个冲过去的矮个子男子喊了一声,阿雄、高个子外地男子和曾建喜就从大众CC的轿车上开了车门先后跳了出来,这辆大众CC轿车踩了油门就往前冲,从我车旁开了过去,跑走了。然后曾建喜和阿雄、矮个子男子就跑上了我的车子关上车门,叫我开走了。上车的时候,我看见阿雄手上提着一袋黑色袋子抢来的钱,而那个高个子男子我没看见、应该是坐后面拦路的小轿车走了。阿雄叫我把车往秀屿区上塘方向开,在途中,我看到阿雄黑色袋子包着的那袋钱都是100元的人民币。当时我开着车,李小宇坐在副驾驶座,阿雄坐在右侧车门处,曾建喜坐在左侧车门处,矮个子外地男子坐在最后一排。我把车子开到上塘珠宝城附近的时候,阿雄说靠边停车,之后阿雄和矮个子男子、曾建喜就都下车了,并且阿雄当场从袋子里面拿出来一叠现金(银行包装、一万元一叠的包装)给了矮个子外地男子,我把车靠边停下来之后,我和李小宇就打车回北高了。曾建喜答应我抢到钱之后,分给我2000元人民币,其中我1000元、我的车1000元,李小宇1000元。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给我钱,我知道曾建喜被抓了,没地方要钱了。

4.被告人李宁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初,我在网上认识“阿东”(燕维安),并商量骗取“六合彩”庄家的钱。2018年9月10日,通过“阿东”联系,我与“阿东”及“阿东”联系的庄家在莆田市德芙莱餐厅接触,了解“六合彩”赌注一些情况,并承诺如果押中特码给“阿东”的中奖金额30%。后回温州找到杨岷、张忠浩一起帮手,承诺给他们酬劳。后经策划,我准备两个相同挎包,一个装有真钱交给庄家验资,一个挎包装纸团。庄家验资后,确认我有带足够现金把挎包还给我,我会让张忠浩背着装有纸团的挎包到庄家等开奖,如果中奖了,由张忠浩向庄家收取中奖金额,没有中的话,张忠浩找机会伺机逃跑。2018年9月13日上午,我开着大众牌轿车(车牌:渝N×××××)载着张忠浩、杨岷及杨岷叫来的“阿鹏”、“阿彬”一起到莆田,并在莆田中国农业银行取了15万现金。2018年9月13日19时许,我把车开到了北高镇村口处,阿东突然说去这么多人不太好,然后我就让张岷、阿鹏、阿彬三个人下车等,我继续按阿东指引开车,把车子开到了吴城村张城的路边,阿东联系了庄家。过了两分钟,从车后方过来两个男子坐上了车子的后排座,其中一个是庄家(曾建喜),另外一个没有见过。当时我坐在驾驶座,张忠浩坐在副驾驶座,阿东坐在后排座中间,庄家坐在阿东左边,另一个陌生男子坐在阿东右边。我问庄家另外一个男子是谁。庄家说是他表弟。接着,我从我放在扶手箱上的黑色挎包中取出装着1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然后边把黑色袋子递给了后排座的庄家边和他们说把钱点一下。庄家和庄家表弟从塑料袋中拿出钱开始清点。过了四分钟左右,庄家表弟手机响了,但是他没接把手机直接挂了。又过了一分钟左右,一辆商务车突然冲出来横向停在我车子前面,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他们手里拿着镀锌管、砍刀站在我车头喊着让我别动,同时后排座的阿东、庄家和庄家的表弟三人拿着我的钱下车了。当时车子还没有熄火,我心里害怕,直接踩油门驾车从商务车左边冲出去,把车开到了大路上,到村口时我让杨岷、阿彬、阿鹏赶紧上车,他们上车后,我告诉他们我的15万元被抢了。接着在大路上,我边打电话给阿东,问他为什么抢我钱,让他把钱还回来,不然我要报警。阿东说你去报警吧。我在北高镇兜了一圈,然后把车停在了路边。我让杨岷把车开走,然后我和张忠浩去北高派出所报案了。找六合彩庄家做单的意思就是押中了就直接赢走庄家的钱,没押中就不给庄家钱然后找机会逃跑。去北高路上的时候,阿东在车上看见两个相同的挎包,阿东问我是不是一个是装真钱,一个是装假钱。我说是。他也没有说什么,阿东心里也知道这两个包是用来做单用的,他心里也清楚怎么用两个挎包做单。因为阿东也赌过六合彩骗钱,行内的人都懂。被抢的15万元是我老婆老家土地的拆迁款。因为我被银行列为了黑名单,我的银行卡里不能有存款,2018年9月3日左右我把15万现金存进了杨岷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里,2018年9月13日15时许杨明到莆田的中国农业银行取了这15万元钱留给我晚上用于六合彩押注。

5.被告人张忠浩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13日下午5点,我和李宁在车上,过了一会儿李宁的朋友杨岷和杨岷朋友也上车了,杨岷拿了一个黑色挎包给李宁,说这是今天取的十五万元现金,放在车内扶手箱上,我当时坐在副驾驶座,杨岷和杨岷朋友坐在后面,在车上李宁告诉我说要去投注六合彩,我问李宁六合彩是什么东西,李宁说是赌博,过会李宁车开到黄石建设银行旁接到一个叫阿东的男子,阿东上车后,在车上李宁跟我们说,等下见了那个接六合彩的老板后,他把真的十五万元钱给那个老板看,那个老板确认之后,安排我跟阿东拿着放在后座后面的另外一个装着白纸的包下去跟着那个老板去等六合彩开奖,如果中奖就把我们带过去那个装白纸的包带回来,并把我们押六合彩中的钱一起带回来,如果没有中奖,就把那个装白纸的包扔在那边,人赶紧跑,以这样的方式来骗那个老板的钱。之后阿东给那个老板打电话,过会那个老板发了一个位置给阿东,阿东导航后李宁开车到北高镇××村里,快到那个老板发的位置时,阿东说我们车上人太多,等下那个老板看到不太好,于是李宁就让杨岷和杨岷朋友两个人先下车去等,我们继续往前开,开到村里的路边时,阿东联系那个老板,过了一会儿那个老板和另外一个男子过来了,那个老板和那个男子就坐到李宁车的后座,两个人一人坐一边,阿东坐在中间,之后李宁把扶手箱上的挎包内的十五万元钱给那个老板清点,那十五万元钱还用一个塑料袋装,那个老板和他的朋友一起清点,点了三万元左右,突然我们车的前方开来了一辆别克的商务车,车横着停在我们车头把我们车挡住,车上下来了六个左右陌生男子,手上还拿着刀、棒球棍、木棍等工具向我们冲过来要打我们,嘴里还喊着:“把钱都交出来,不然今天谁也别想走,”这时那个老板和他朋友马上把钱放进袋子里打开车门跑下车,阿东也跟着他们两个下车,我们看见对方拿着刀和棒球棍等工具过来,因为害怕李宁就赶紧开车逃走了,大概逃了两公里左右,我们看后面没有追我们,李宁就给阿东打电话说:“阿东,你是什么意思,你叫我过去跟你朋友押六合彩,你还叫人过来抢钱”,阿东没有解释就把电话挂掉。之后李宁又给那个老板打电话,后来李宁就报警了,我们都还没骗到钱。

6.被告人杨岷的证言,证明:我知道李宁专门诈单的。2018年9月11日,李宁与我、张忠浩、“阿彬”、“阿鹏”、一起到莆田诈单,我负责帮忙李宁存取钱以及接应。9月13日17时,李宁开着大众牌轿车(车牌:渝N×××××)载着我、张忠浩、“阿鹏”、“阿彬”一起到莆田北高诈单,在莆田假日酒店附近中国农业银行取了15万现金,后再去接一个叫“阿东”的中间人,在快到北高镇诈骗六合彩庄家的地点的村庄一个路口,“阿东”以人太多为由,让李宁叫一部分人下车。李宁让我与“阿鹏”、“阿彬”下车在路口等候。半小时后,李宁开车回来说15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庄家抢走,他要去报案,叫我将车开走。

四、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肖际来的供述,证明2018年6月份左右,同学燕维安与我、“阿雄”(许剑飞)、“光头”(曾建喜)联系,商量、策划抢劫诈骗收六合彩庄家的人。2018年9月初左右,燕维安又与我联系,说一批福州下来的人要来莆田找六合彩的庄家诈骗庄家的钱,准备去抢这批人。后经过周密策划、踩点。于2018年9月13日19时左右,燕维安给光头打电话说马上黄石要过来了,光头就叫我们不要吃了,阿雄跟我们讲可以出发之后,胖子司机开着他的商务轿车、胖子司机朋友坐在副驾驶座,我坐在中间一排司机后面的位置,黄毛坐在中间一排副驾驶座后面的位置,其他人都坐在后面。阿雄开着尼桑轿车,光头也坐在尼桑轿车上,胖子司机开着车跟着他们,开到了北高镇的一个村里面,之后光头和阿雄下了车,让萝卜强开尼桑轿车,一共坐了五个人,此时商务车上坐了萝卜强叫来的八个人,加上我以及胖子司机、胖子司机朋友,而阿雄和光头假扮庄家去和对方见面,等对方以为光头和阿雄真的是收六合彩的庄家的时候,对方会先拿出真的钱给光头他们点,而我带着胖子司机、萝卜强他们躲起来在拐角对方看不见的地方等,等光头、阿雄点过真钱后,光头就会通知我带人过去抢钱。过了一会儿,光头通过微信发了一个表情给我,我就知道是要带人过去抢钱了,于是我叫黄毛他们拿上商务车上的工具,又叫胖子司机把车开出去横在对方的车前,挡住对方的车子,不让对方逃跑。胖子司机开着商务轿车叫开过去了,萝卜强开着尼桑轿车在后面跟,开了十几米左右,胖子司机把商务轿车挡在了对方车头位置,黄毛和萝卜强他们五、六个人都拿着钢管等工具朝对方的车子冲了过去,阿雄提着抢来的15万元现金就从对方的车后座跳下来了,光头也从对方的车后座跳下来,对方看自己的左前方还有一个车的位置,就踩着油门跑了,燕维安也跳了下来,摔倒在地。阿雄、光头就坐上了商务轿车,燕维安坐上了尼桑轿车,其余人员都上车后,阿雄就叫胖子司机去追对方,萝卜强开着尼桑轿车跟着我们的车一起去追对方,我们追了一小段路后,没有追到对方,阿雄就叫胖子司机把车开到秀屿去了,萝卜强也开着车一起到秀屿区去了。胖子司机开着商务轿车载着我们在秀屿区转了一大圈之后,在一个小镇靠边停下,萝卜强叫来的十三个左右的人就全部从两部车上下来了,阿雄从抢来的15万元钱中,拿出一叠1万元给了萝卜强,叫他们回去自己分。萝卜强叫了一辆滴滴、阿雄路边拦了一辆的士,这十三个人左右就坐车回黄石了。后阿雄开着尼桑轿车,载着我、光头、胖子司机、胖子司机朋友一起开到黄石的时候,我们知道对方报案了。于是我们几个人就商量说也去报案,说对方诈骗,于是就让和对方接头的光头、燕维安去北高派出所报案。我们就开车送光头和燕维安去北高派出所报案了。胖子司机和胖子司机朋友因为是北高本地人,他们两个人就自己回北高了。剩余的14万元阿雄叫我拿了,放在我黄石的住处,因为出事了,所以我们商量要用这笔钱去找关系,把光头和燕维安从公安局捞出来。过了几天,我要回老家去躲起来了,我就把这笔14万元的钱给了阿雄,我就乘坐大巴跑回老家躲起来了

2.同案人罗绂祥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13日,阿雄联系上我,说他叫了“阿来”、“燕三”、“光头”等人,准备黑吃黑抢走一笔15万元现金,并让我叫几个兄弟跟着他一起去帮忙抢钱,抢钱成功后会分我一点钱,我答应了。我就找来贵州的“老黑“,并让老黑叫上人说一起去抢钱。同日下午18时左右的时候,我开着一辆日产尼桑小轿车,载着老黑和老黑叫来的两个男子及阿雄安排的一个人,四个人每个人持有一根长约一米的镂空长方体钢管,跟着阿雄、阿来、光头坐着的商务车去了北高事先踩点的现场躲了起来,等着阿雄和光头去跟对方要过来诈骗收六合彩庄家的假装交易时,通知来的信息动手。后阿来通知我动手,我就开着尼桑轿车跟着前面开的商务轿车堵在了对方的一辆小轿车的车头,车上的其余四个人各自拿去钢管就朝对方的车辆冲了过去抢钱,之后还开车追赶对方的车辆一段距离。在秀屿区的上塘珠宝城附近了,阿雄就提袋子包装的一袋15万元现金和阿来一起下了商务车,阿来从中拿一万元一叠的现金给我,让我拿去分给我叫来的人,黄万千分3000元,其中2000元分给他叫的人,我拿了1000元,其他6000元给了一个胖子,给我钱时许剑飞告诉我是黑吃黑的钱。

3.同案人黄万千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的时候,我刚好还没有上班,和老福、小飞待在一起,刚好萝卜强打电话过来,说要叫我一起叫上几个人去北高装逼凑人数,事后会分一点点钱给我们抽烟喝酒。我就问阿福、小飞这种情况要不要去,阿福、小飞都答应了说要一起去。于是当天下午16时左右,我们三个人到了黄石水南村加油站,找到了萝卜强,包括萝卜强在内一共有七个人左右,我们一共十个人左右,全坐上了一辆别克牌商务轿车,去了北高的一家饭店。18时左右,在饭店内,我们十个人,大家坐在一起吃饭。当晚19时左右,有人说了一句:“对方来了,我们过去”,我、老福、小飞和一个萝卜强叫上来的人,坐上了萝卜强驾驶的一辆尼桑轿车,一起来的其他人都坐上了送我们来的那辆别克商务轿车,一个人还给我们每个人分了一根长约1米的镂空长方体钢管,我们一辆车除萝卜强做司机以外没拿,其余四个人每个人一根,别克商务轿车上的人也每个人一根工具,大概分了五、六根。于是萝卜强开着车跟着前面的那辆别克商务轿车往北高方向走,途中,萝卜强叫上车的那个人说:“我们过去抢钱的时候,我们的两辆车会堵住对方的车子的去路,大家一起拿工具冲过去抓住对方的人,围住对方、吓唬对方,抢走对方的钱就可以了,但是不要打人”,之后我们就在北高的一个拐角处那边等,别克商务车上的人先过去要抢钱的地方两个人,我们在拐角处等。等了有半个小时候,别克商务轿车上的人跟萝卜强说出发,我们就知道要过去抢钱了。别克商务轿车加油门就开出去了,萝卜强带着我们在后面跟着别克商务轿车。开了一两百米,别克商务轿车挡在对方小轿车的车头,我们的尼桑轿车也跟在别克商务轿车后面停车,我开着车门拿着工具就朝对方的车子冲过去,其余四个人也在下车,别克商务轿车上面的人都已经厂来,五六个人全部下车,每个人手上拿着一根工具,我刚拿着工具冲过去。对方开着小轿车跑了。萝卜强就说赶紧上车,冲下来的萝卜强、老福、小黑和另外一个人都坐回车上,我就坐回车上关好车门,我们的车跟着别克商务轿车去追对方的小轿车,追了一段路之后,没有追到对方的车,我们继续跟着别克商务轿车通过北高开到了秀屿的一个地方。之后我们就都下车了。后我、老福和小飞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外地人坐了一辆滴滴到了黄石。当晚21时左右,萝卜强也回到黄石了,联系了我、老福和小飞一起在黄石的火锅店吃饭,萝卜强出了200元左右的钱,给了我们三个人、每个人500元,等吃完饭的时候,萝卜强又私下给了我700元钱。

4.同案人冷则子字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我和老黑待在一起,老黑跟我说去装逼有钱,不用砍人、不会犯法。我就答应了。后老黑就带着我以及一个高个子男子在黄石加油站附近坐上了阿祥开的车子,去了北高的一家饭店。18时左右,在饭店内,我们一共十三、四个人,大家坐在一起吃饭。当晚19时左右,有人说了一句:“上车”,我、老黑以及高个子和一个阿祥叫上来的人,坐上了阿祥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一起来的其他人都坐上了送我们来的那辆别克商务轿车,一个人还给我们每个人分了一根长约l米的镂空长方体钢管,我们一辆车除阿祥做司机以外没拿,其余四个人每个人一根,别克商务轿车上的人我没有看到他们有没有拿工具。于是阿祥开着车跟着前面的那辆别克商务轿车往北高方向走,途中,阿祥叫上车的那个人说:“我们是过去黑吃黑(意思就是抢走对方的钱)。我们过去抢钱的时候,我们的两辆车会堵住对方的车子的去路,大家一起拿工具冲过去抓住对方的人,围住对方、吓唬对方,抢走对方的钱就可以了,但是不要打人”,之后我们就在北高的一个拐角处那边等,别克商务车上的人先过去要抢钱的地方两个人,我们在拐角处等。等了有半个小时候,别克商务轿车上的人跟阿祥说出发,我们就知道要过去抢钱了。别克商务轿车加油门就开出去了,阿祥带着我们在后面跟着别克商务轿车。开了一两百米,别克商务轿车挡在对方小轿车的车头,我们的小轿车也跟在别克商务轿车后面停车,我开着车门拿着工具就朝对方的车子冲过去,其余四个人也在下车,别克商务轿车上面的人也下来了两、三个,每个人手上拿着一根工具,我们这一辆车刚拿着工具冲过去,对方开着小轿车跑了。于是我们的车跟着别克商务轿车去追对方的小轿车,追了一段路之后,没有追到对方的车,我们继续跟着别克商务轿车通过北高开到了秀屿的一个地方。之后我们就都下车了。后我、老黑和高个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外地人坐了一辆滴滴到了黄石。当晚21时左右,阿祥也回到黄石了,联系了我、老黑和高个子一起在黄石的火锅店吃饭,阿祥拿出了一点钱,给了我们三个人、每个人500元。一开始老黑叫我说是去装逼,就是去拿工具吓唬对方。后来北高饭店一起坐车出发的时候,车上分了工具,副驾驶座的人跟我们讲是黑吃黑,抢走对方的一笔钱,我们就都知道了是去抢钱。之后就是一起去现场抢钱的事情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陈正贵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15万,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参与策划、组织本案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正贵系由被告人曾建喜纠集参与本案,听从被告人曾建喜及同案人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正贵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宁、张忠浩、杨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宁、张忠浩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燕维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曾建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陈正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李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张忠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杨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责令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陈正贵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八、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曾建喜上诉理由:其主观上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仅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其在作案中并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

上诉人张忠浩上诉理由:其是受李宁欺骗参与“诈单”,没有参与事前预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建喜、原审被告人燕维安、陈正贵犯抢劫罪;上诉人张忠浩、原审被告人李宁、杨岷犯诈骗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事实均经原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曾建喜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仅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其在作案中并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的辩解。经查,上诉人曾建喜为主策划、组织本案抢劫犯罪,并共同实施了暴力劫取李宁人民币15万元的行为,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曾建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张忠浩提出其是受李宁欺骗参与“诈单”,没有进行事前预谋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忠浩事前知晓原审被告人李宁以白纸伪装成15万元掉包现金向原审被告人燕维安、曾建喜等人押注六合彩,伺机行骗,该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李宁、杨岷供述证实,上诉人张忠浩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上诉人张忠浩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建喜、原审被告人燕维安、陈正贵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15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张忠浩、原审被告人李宁、杨岷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上诉人曾建喜、原审被告人燕维安均系抢劫共同犯罪的主犯;原审被告人陈正贵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曾建喜、原审被告人燕维安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正贵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忠浩、原审被告人李宁、杨岷均系诈骗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张忠浩、原审被告人李宁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岷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曾建喜、张忠浩之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一新

审判员  王晋平

审判员  刘爱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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