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起與精神病人離婚出現第三種途徑

從2021年起與精神病人離婚出現第三種途徑

本律師從曾經代理過許多與精神病人離婚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發現:與精神病人離婚是一件難度明顯高於普通人離婚的案件類型。其中不僅涉及訴訟中要為精神病人確定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還要考慮離婚後精神病人所面臨的的現實生活困難。甚至有些法官索性選擇判決不準離婚。粗略算下來,一個與精神病人離婚案件的辦案時間少則持續半年,多則數年的情況都是有的。先舉個本離婚律師親自辦理的案件為例說明一下與精神病人離婚的難度。

從2021年起與精神病人離婚出現第三種途徑


男方經人介紹認識了女方(精神病患者)。女方自稱在北京市朝陽區CBD某大廈中的某公司工作,有著不錯的收入與教育背景。交往期間,男方經常開車到女方工作單位樓下接其下班。女方每次也會準時出現在樓下停車場。就這樣,雙方僅交往三個月後便登記結婚。婚後,男方才發現女方是一位精神病患者,且長期無業在家。而每次男方接女方下班前,都是女方服用藥物後由其母親送到所謂單位的樓下。

如此處心積慮額騙局讓男方憤怒不已,卻為時已晚。為此,男方曾經兩次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發起離婚訴訟。每次訴訟都因為女方母親的百般阻撓而被法院駁回。為了能夠結束不幸婚姻,男方委託本離婚律師提起第三次離婚訴訟。為了保證本次能夠成功離婚,本律師在訴前收集了從微信聊天到女方歷年就診住院記錄等大量的證據,足以證明女方在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久治不愈的夫妻感情破裂這一事實。然而,法官的顧慮卻是:女方長期無業無收入,其父親早年去世,而其母親收入也偏低。最終,男方作出讓步,向女方支付離婚補償款10萬元方才獲得了離婚判決。

從2021年起與精神病人離婚出現第三種途徑


分明是女方故意欺騙男方才造成了今天的離婚官司。為了解除婚姻關係,受騙方卻要支付補償款才能離婚。這個結果的確不夠公平。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規定。該規定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些規定,從2021年開始,如果再遇到類似像王先生的遭遇,受欺騙方不僅不用反覆起訴,拖延很久並支付了補償款後才能離婚,而且還可以在離婚時向精神病患者一方索要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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