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州志》卷之五:貢賦5,監課和巢田

  《連平州志》卷之五貢賦部分已到尾聲,篇幅和建置部分差不多(20頁紙),也都分成5篇才連載完畢。至此,照牛排在孔網上買的兩本《連平州志》複印本已經搞定一本。本文講監課和巢田,也就是明末至雍正年間連平州的鹽稅徵收和屯田養兵制度。

  監課

  惠化埠原額引六十道,續增引四十五道,正加餉引紙價銀一百一十五兩八錢一分五釐。

  連平埠未入全書引四十道,正加餉引紙價場餉共銀六十九兩三錢二分。又收河源縣長寧埠割來引四十六道,正加餉引紙價共銀五十九兩九錢三分八釐。共引八十六道,正加餉引紙價場餉共銀一百二十九兩二錢五分八釐,商人徑赴鹽課提舉司投納匯解。

  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設鹽院改小引。

  額加小引二千八百九十五道二分九釐零五絲零二微九僉八沙五塵五埃八渺九漠(照牛排注:此處出現更小的貨幣計量單位,塵、埃、渺、漠,僉應同之前的“纖”)。

  額餉銀一千一百零二兩五錢四分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九微四僉四沙三塵五埃九渺。

  康熙四十六年,加餘費銀四百七十八兩三錢四分五釐二毫,另徵一項稅契銀一十五兩二錢。

  雍正六年(1728年),奉旨頒發藩司契紙,除解正額科場銀外,所有羨餘盡數批解。

《連平州志》卷之五:貢賦5,監課和巢田

連平縣城俯瞰圖

  巢田

  九連天險一山七巢,夙為渠賊所據,蕩平後各有遺田。先是廣東巡按御史梁天奇題為九連之賊巢既空,百年之長計宜周等事,稱巢田可養兵數百名,奉旨丈勘飭長寧、河源、和平三縣,照汛地分丈。維時本州知州牟應受備員永安,奉檄督丈裡糧入山,三閱月清腴田四千五百一十畝零,魚鱗各冊具在,無容侵匿也。惟山田土瘠,豐歉不時,全賴司牧者,招佃開墾,加意撫卹,使谷無虛耗,庶幾歲之所入少資各營兵餉之助雲。

  七巢土名(昔稱險阻,今皆樂土 www.ZhaoNiuPai.com/KaoGu)。

  內管:昌田,大陂段,楓山,洋湖,烏泥坑,河隔,巖背,下塘。

  上下藍洲:周公陂。

  上下田螺塘:七姑塘,方洞。

  野鴨潭:轆馬潭,木馬凹,桐樹下,七娘x,九墩嶺,雷公陂,桐子坑,鐮子曲,長峰逕,蒲塘,滴水巖,龍歸洞,x鷹十二旋。

  李叟洞:鴨媽坑,文塘面,坑尾,牛暗陂,屋x塘。

  獐坑:石舍,曲潭,李田,旱湖,上下墩,松樹排,雙坑下,小坑尾,雙坑口。

  五虎營:北湖壩,單竹坑,老屋下,大埔陂下,豬麻合,廟角。

《連平州志》卷之五:貢賦5,監課和巢田

連平通往上坪的高腳橋(攝於1910到1912年)

  三縣丈田原冊

  長寧縣

  內管:昌田、大陂等處,積得七十八頃九十二畝四分六毫九絲五忽七微八纖四沙。

  上下藍洲:田四頃七十三畝五分四釐七毫六絲三忽四纖八沙。

  上下田螺塘:田六項九十五畝七分三釐四毫一絲九忽三纖八沙。

  和平縣

  獐坑:合李田、曲潭、上下石舍、旱湖共三十二頃九十八畝三分四釐五毫七絲五忽二微,原載糧米共三十四石九鬥七升四合三勺三抄六撮三圭一粟二粒。

  河源縣

  野鴨潭:田一十四頃二十三畝八分七釐三毫九絲七忽二微,原米三十石四鬥五升八合八勺六抄七圭八粟三粒。

  李叟洞:田一頃九十六畝四分七釐二毫,共米四石二斗四合五勺八圭。

《連平州志》卷之五:貢賦5,監課和巢田

不同時期,上坪人下連平城的3條道路

  巢田畝數

  內管,田二百九十四畝五釐一毫三絲七忽一微。

  上下田螺塘,田六百九十七畝二分三釐七毫五絲八忽三微五纖。

  上藍洲,田四百七十三畝四分六釐八毫七絲六忽三微。

  下藍洲,田五百五十一畝九分八釐四毫八絲零九微。

  獐坑,田五百三十二畝六分一釐一毫七絲八忽七微五纖。

  野鴨潭,田一千一百五十九畝二分九釐九毫二絲二忽。

  李叟洞,田二百零八畝五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

  五虎營,田三百二十七畝零八釐九毫八絲二忽。

  磜頭,田九十六畝四分零五毫一微五纖零。

  通共四千五百一十畝三分零八毫四絲。

  註釋:額引【即“正引”,是鹽商運販鹽斤的憑證之一。清沿古制,鹽商必須以鹽引作為繳納鹽課及行鹽的憑證。鹽引由戶部頒發,戶部根據全國各引地之大小及人口之多少,定出每年額銷之鹽數,然後印發引票,由商人領銷,是為正引。正引之外,如果有些地區所銷之鹽數不敷民需,則可加發餘引,憑餘引加銷餘引鹽】,紙價銀【即“領引紙價”,茶商赴官領引時需交納的費用。清制,茶引鐫鑄銅板三塊,每十年題交戶部寶泉局模鑄,用以刷印引票。刷引之工料紙張、朱墨及工食銀兩,例由茶商按引交納,稱之領引紙價。各行茶省份徵收數額不等,江蘇、安徽、浙江、湖北、湖南、甘肅六省茶引,每銷一道, 徵紙價銀三釐三毫】。


  鹽課【課是課稅、徵稅的意思,鹽課就是中國曆代政府對食鹽產製運銷所徵的稅。食鹽課稅起源很早,戰國時秦已設官徵收鹽稅,鹽稅的名稱始見於《後漢書·百官志》。除隋開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外,歷代均對鹽或專賣或課稅。東漢除鹽專賣之法,任民間製鹽、販運,官府在郡縣置鹽官徵收鹽稅】,稅契銀【舊時民間不動產買賣典當,在契約成立之後,新業主向官署辦理過戶手續時所繳納的稅款】,內管【今名內莞】。

參考資料:新華字典,百度百科;

  《連平州志》,牟應受、韓師愈、盧廷俊、何深、顏希聖,明清;

  USC Digital Library,照牛排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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