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以案釋法:職工隔離期滿後仍需治療,企業該按何標準發放工資?

疫情防控 | 以案釋法:職工隔離期滿後仍需治療,企業該按何標準發放工資?

案情簡介

  小錢於2015年大學畢業後進入寧波市某重型設備生產企業擔任操作工,雙方合同約定工資為6000元/月。1月28日他因嗓子疼痛咳嗽且伴有發燒前往某醫院就診,就診結果為普通肺炎。1月29日,他被通知和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有密切接觸需要被隔離。隔離期滿後,小錢經血液核酸檢測為陰性,可以解除隔離,但其普通肺炎還未痊癒。2月10日,小錢所在單位正式復工復產,但小錢直到2月28日才痊癒。該重型設備生產企業按照寧波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向小錢發放了2月10日至28日的病假工資,小錢對此並不認可,並於3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結合小錢的工齡及工資標準,裁決重型設備生產企業應該按照小錢工資50%的標準向小錢支付2月10日至28日的病假工資。


法律分析

  病假工資的發放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發放,《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浙勞險〔1995〕231號)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職工因病或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其中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小錢隔離期滿後,仍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病假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支付給小錢病假工資。現重型設備生產企業忽略了小錢的連續工齡及其工資標準,直接按照最低工資的80%向小錢支付病假工資,顯然違法。


法條鏈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於轉發勞動部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

  二、關於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期間,物價生活補貼計發問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間,物價補貼照發,如發生職工的病假工資與物價生活補貼之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發給。疾病救濟費與物價生活補貼之和低於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發給。


來源: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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