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王先生與塗女士為夫妻,生育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塗女士去世後,王先生與三子女多次協商房屋繼承事宜,並將房屋過戶至王某丙名下作為變通處理,但仍由三子女共同處置與繼承。為將房屋過戶至王某丙名下,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簽署了放棄繼承塗女士遺產的公證文書,王先生則以買賣方式將其份額出售給王某丙。王先生去世後,王某丙未經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擅自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本案中,王先生、塗女士的房屋歸誰所有?王某丙出售房屋後,王某甲、王某乙能請求分割房屋轉讓款嗎?

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

繼承人以虛偽意思之表示通過放棄繼承及買賣等形式將遺產房屋過戶登記至其中一名繼承人名下,該繼承人主張獨自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王先生與塗女士生育有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塗女士過世後,王先生多次與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丙協商房屋繼承事宜,並商定作為變通處理,預先將房屋過戶至王某丙名下,但仍由三子女共同處置與繼承。

為了將產權過戶至王某丙名下,王先生、王某甲與王某乙先是放棄了對塗女士遺產的繼承,房屋產權中屬於塗女士的份額由王某丙繼承,並辦理了公證文書。王先生再將屬於自己的房屋產權份額通過買賣的方式出售給王某丙,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王先生去世後,王某丙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房屋轉讓款。


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為方便處置遺產房屋,相互通謀,作出了放棄繼承與買賣的虛假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放棄繼承與買賣房屋的法律行為無效。

塗女士死亡時未留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1款與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塗女士的遺產應由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共同繼承。王先生死亡時留有遺囑,應按遺囑指定由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平等繼承。王先生與塗女士的遺產房屋應由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共同繼承。

王某甲與王某乙請求分割房屋轉讓款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一審判決王某丙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支付王某甲與王某乙10萬元。

王某丙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評析

一、放棄繼承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虛假的法律行為

虛假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受領人一致同意僅僅造成訂立某項法律行為的表面假象,而實際上並不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虛假的意思表示一般應滿足有兩方以上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與通謀作出三個要件。本案中,繼承人為辦理過戶而作的放棄繼承與訂立買賣合同的行為符合虛偽表示的要件。

首先,屬於雙方表意行為。為處置遺產,繼承人多次協商並訂立了《立據書》,明確通過放棄繼承與訂立買賣合同方式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手續。王先生、王某甲與王某乙作出了虛假放棄與讓與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王某丙作為相對人受領王先生等人的意思表示,同意將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

其次,放棄繼承與轉讓房屋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意思表示通常包含動機意思、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三方面。動機意思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過程,通常認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內心欲發生法律上的效果意思,包括了內心欲發生效果的意思表示與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中推斷出的效果意思。表示行為指表意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意思表示為他人所知的行為。虛假民事行為中,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不相符合。本案中,當事人達成了由繼承人共同平等繼承房產的協議,平等繼承為當事人所追求發生的效果意思。為繼承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與買賣房屋等表示行為,背離了繼承的效果意思。

再次,放棄繼承與買賣房產的行為系當事人間意思聯絡而做出。雖然《民法總則》並未明確虛假意思表示需要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實際上雙方經過意思聯絡從而對虛假意思達成一致,正是虛假法律行為的要義,也是與真意保留的區別。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正是達成了平等繼承房產的協議,才會作出放棄繼承與買賣等與內心真意不一致的表示。


二、虛假的放棄繼承與房屋買賣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間均欲求虛假行為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認定虛假行為無效符合意思自治原則。而且,當事人明知行為的虛假性,對虛假事實不具有信賴利益。本案中,王先生、王某甲、王某乙與王某丙就共同繼承達成了協議,內心均不希望放棄繼承與買賣合同產生法律效力。認定放棄繼承與買賣行為無效,符合當事人的意願。王某丙明知其他繼承人均無放棄繼承的內心意思,雖然房屋轉移登記在其名下,但王某丙對產權並無信賴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放棄繼承與房屋產權變更分別進行了公證與登記,能否認定為無效?首先,關於放棄繼承的行為。筆者認為,虛假行為並不會因辦理公證而產生法律效力。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對法律行為進行公證,當事人故意作出與內心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行為時,公證文書記載的內容並不能反應當事人的效果意思。從民事證據上看,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而非絕對的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了公證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在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時除外。本案中,《立據書》中當事人約定遺產應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房屋過戶登記至王某丙名下僅僅是作變通處理,足以推翻放棄繼承的事實。

其次,房屋產權登記的所有人王某丙並不單獨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第一,《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對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經過登記後如何認定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享有的公示方法,旨在保護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具有正確性推定效力。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一般與實際的物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認存在著登記的物權與實際物權不相符合的可能性。《物權法》第19條與《物權法》司法解釋第2條明確了但二者不一致時,真正權利人可以通過異議登記與確認所有權來保護自身權益。第二,有效的債權行為是引起物權變動的前提。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並非當事人物權變動的合意。如果引起不動產變動的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經登記的物權變動也會因此而變更。本案中,不動產登記部門基於當事人的虛假意思表示,將房屋變更登記至王某丙名下,使得登記的權利人與真實的權利人不一致。虛假的放棄繼承與買賣合同的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則相應的產權變動也因此而無效。

繼承人通謀虛偽轉移房屋產權的行為無效

三、排除通謀虛偽行為後本案應按照共同繼承處理

通謀虛偽表示中,表意人與相對人並不希望表示於外的內容發生效力,而是希望另一種行為發生法律效果,該行為就是隱藏行為。隱藏行為是當事人想要掩蓋的真實意思,往往與虛假行為共同存在。隱藏行為形式上可以與虛偽行為相獨立,如當事人為了避免人情困擾,將實為贈與房屋的合同簽訂為房屋買賣合同。隱藏行為也可以通過合同嵌套等方式包含於虛假行為之中,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當事人將借貸合同嵌套於買賣合同中,買賣合同本身也是借貸合同的載體。

偽裝行為因意思欠缺而無效,那體現了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的隱藏行為能否發生效力?《民法總則》第146條第2款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筆者認為,如果隱藏行為滿足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否則,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隱藏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範而無效的。另外,隱藏行為屬於要式法律行為,生效需要經過特殊程序或特定形式的,隱藏的行為不符合這些特殊要求的,也不能發生效力。如法律行為需要經過行政審批的,隱藏行為未經審批的因欠缺了形式要件而不能生效。

本案中,王先生與三子女以放棄繼承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表面偽裝行為,而實際上希望實現三子女共同繼承王先生夫妻房產的法律效果。為此,由繼承人共同繼承為隱藏的法律行為。在塗女士與王先生死亡時,分別發生了繼承。塗女士過世時,未留有遺囑,按照《繼承法》第五條與第十條的規定,房屋產權中屬於塗女士的50%的份額應由王先生及三子女平等的繼承。王先生與三子女訂立《立據書》約定由三子女平等的繼承房產,其一,王先生與三子女作為繼承人就繼承塗女士的遺產所作的協商,符合《繼承法》第15條的規定。其二,王先生作為房產共有人也有權對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作出處分,其按照自己的意願指定由三子女共同繼承,符合《繼承法》第16條中關於遺囑繼承的規定。為此,在排除通謀虛偽行為後,本案應按共同繼承處理。


四、通謀虛偽行為的意思表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假法律行為往往涉及第三人,《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虛假行為無效,被掩蓋的隱藏行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並沒有規定虛假行為對第三人的效力。筆者認為,基於對合法外觀形式的信賴而實施的法律行為應當得到法律保護。通謀虛偽表示中,當事人故意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就是為了讓他人相信這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當相對人正當、合理的信賴了虛假行為的外觀時,其信賴利益也應當得到保護。另一方面,基於對善意取得的保護,第三人因善意而從虛假行為的權利人處獲得利益,其善意也應當得到保護。

在物權轉讓、債權轉讓與委託授權等情形下《物權法》與《合同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以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在物權轉讓中,善意相對人基於對動產佔有或不動產登記簿公示的信賴,而發生的交易,若原產權人因虛假法律行為而獲得權利外觀的,第三人可以引用《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條款予以保護。如甲與乙以虛假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出售給乙,乙又將房屋轉讓給不知情的丙,丙基於信任登記簿的公信力而交易的,應受到善意取得的保護。在債權轉讓時,《合同法》第82條規定接到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當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即使債權讓與並未實際發生,債權轉讓的通知也不會因此而無效。如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即便債權轉讓系通謀虛偽而設立,債權轉讓的通知也仍然有效。在委託代理中,除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代理授權無效,否則不得對第三人主張虛假處分授權的性質。第三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9條表見代理的規定主張權利。如甲與乙就甲虛假意定乙為代理人達成一致,不知情的相對人丙基於代理權授予的外觀而與之交易,丙可以主張代理行為有效。

本案中,王某丙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房屋與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第三人基於房屋產權登記為王某丙的外觀而與之交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其信賴利益應得到保護。王某甲、王某乙不得以與王某丙間的虛假行為無效而對抗第三人,但可以向王某丙主張分割遺產出售後的房屋處置款。


作者:馬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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