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打借條,不要給自己挖坑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經常有人會問借條應該怎麼寫,今天就來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借條。

2020打借條,不要給自己挖坑

其實這個借條存在很大的問題:

第一,我們從這個借條上看不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雖然落款有“借錢人:小王”,但是這個小王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出借人。司法實踐中“借錢人”存在很大的歧義,可以理解為借到錢的人,還可以理解為借出錢的人,對方以此進行抗辯,對出借人很不利。

第二,沒有寫明借款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請求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020打借條,不要給自己挖坑

第三,借條中“今借”存在很大的問題。小明可以說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999元並沒有到手!這時,如果小王拿不出其他的證據,小明就有可能賴賬成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所持的借條載明“今借”,有的當事人所持借條載明“今借到”。兩者雖一字之差,但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我國《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將出借的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作為生效條件,“今借”從字面上理解,僅僅表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如果僅憑上面這個借條,當時又是給的現金、沒有銀行轉賬票據做證據,就很難說明這個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敗訴。

2020打借條,不要給自己挖坑


第四,未寫明借款原因,為什麼要寫欠款原因,因為包括賭博等非法原因到期的欠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以此來抗辯,我們會很被動。

那麼,一個嚴謹的借條應該怎麼寫呢,通常應寫明以下內容:

第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內容;

第二,借款的數額;

第三,借款的用途;

第四,歸還的日期;

第五,是否給付利息;

第六,借款人簽字,並註明借款日期。

下次,給大家講講民間借貸中關於利息的問題,歡迎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